卫信康: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7-31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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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北京)会字[2021]第009号
致: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的法律意见。
信达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含当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信达对该事实
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信达假设:1、贵公司提供给信达文件中的盖章、
签字均真实,所有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一致;2、贵公司所提供给信达文
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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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无隐瞒、
遗漏和误导之处。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2021年7月15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刊登了《西藏卫信康医
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等予以
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并于召开15日前以公告形
式通知了股东。
2021年7月30日下午14:0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在
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东区产业基地何营路8号院5号楼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
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
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
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4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313,739,52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72.2138 %。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
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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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名,代表贵公司股份33,800股,占贵
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0.0078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13,773,32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2216 %。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信达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信达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见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已公告的会议通
知所列出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审议。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清点、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相关
股东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现场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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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具体如下:
表决意见
同意 反对 弃权
出席会议 占出席 占出 占出
股东所持 会议股 席会 席会
序 议案名 有表决权 股数 股数 股数
东所持 议股 议股
号 称 股份总数 (股) (股) (股)
有效表 东所 东所
(股) 决权股 持有 持有
份总数 效表 效表
比例 决权 决权
(%) 股份 股份
总数 总数
比例 比例
(%) (%)
关 于 修
改《公司
1 313,773,320 313,739,520 99.9892 33,800 0.0108 0 0.0000
章程》的
议案
经信达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议案
1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议案。全部议案已逐
项表决,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
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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