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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信康: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2021-09-28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相关事宜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九月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宜之
                                    法律意见书

致: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卫信康”)的委托,就公司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西藏卫信康
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
励计划”)的规定,就卫信康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相关事宜(以下简称
“本次预留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卫信康如下保证:卫信康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
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
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预留授予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预留
授予所涉及的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
项进行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
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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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预留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卫信康本次预留授予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
他材料一同公告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预留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预留授予已取得的批准与授
权情况如下:

     1.2021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实施本次激励
计划的独立意见。

     2.2021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3.2021 年 4 月 29 日至 2021 年 5 月 8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 OA 系统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
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 年 5 月 10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
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21 年 5 月 18 日,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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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5.2021 年 6 月 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象
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确定以 2021 年 6 月 9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04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178.90 万股,授予价格为 4.045 元/股。同日,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1 年 7 月 8 日,公司完成了首次授予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

     6.2021 年 9 月 2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预留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预留授予相关情况

     (一)本次预留授予的对象、数量及价格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27 日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
励对象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认向 16 名激
励对象授予 157.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4.44 元/股,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 占预留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
             职务
                                 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司总股本的比例

    核心骨干人员(16人)           157.00            100.00%              0.36%

             合计                  157.00            100.00%              0.36%


     (二)授予日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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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 5 月 18 日,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
授予日。

     2021 年 9 月 2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1 年 9 月 27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公司独立董事
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
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交易日,且不在下列期间: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
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
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期间。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的确定符合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三)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应满足下列授予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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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和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因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
价格及授予日的确定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规定的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计划》规定的限
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三、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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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预留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预留授予的
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授予日的确定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规定的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情形,《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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