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 北京 朝阳区 华腾世纪总部公园E1座6层 电话(Tel.):(010) 85770300 传真(Fax.):(010)85770060 网址(Website):http://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北京)会字[2022]第003号 致: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 《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指引第1号》”)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及视频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信达 1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基于以下假设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公司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大 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 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 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 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2022年4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作出决 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发布了《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 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注意事项等事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20日14:00在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东区产业基 地何营路8号院5号楼如期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2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指引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5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299,978,84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68.8153%。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 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2名,代表贵公司股份100,200股,占 贵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0.023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00,079,04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8383%。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信达律师。受新冠疫情影响,其中一名信达律师通过网络视频见证了本次股东大 会。 3、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信达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见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已公告的会议通 知所列出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清点、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表决情况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汇总表》 经信达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议案 8、9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议案。全部议案已 逐项表决,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4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附件:《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汇总表》 表决意见 同意 反对 弃权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占出席会议 占出席会议 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股东所持有 股东所持有 股东所持有 是否 序号 议案名称 (股) 股数(股) 股数(股) 效表决权股 股数(股) 效表决权股 通过 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比例 份总数比例 份总数比例 (%) (%) (%) 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 1 300,079,040 300,079,04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是 工作报告 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 2 300,079,040 300,079,04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是 工作报告 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 3 300,079,040 300,079,04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是 (全文及摘要) 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 4 300,079,040 300,079,04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是 算报告 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 5 300,079,040 300,079,04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是 配预案 关于续聘 2022 年度财 6 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 300,079,040 300,079,04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是 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 买理财产品并同意授 7 300,079,040 299,978,840 99.9666 100,200 0.0334 0 0.0000 是 权公司管理层实施的 议案 关于申请 2022 年度综 8 合授信额度及相关担 300,079,040 300,046,540 99.9892 32,500 0.0108 0 0.0000 是 保事项的议案 5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 9 修改《公司章程》的议 300,079,040 300,079,04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是 案 关于对董事 2021 年度 10 薪酬发放进行确认的 300,079,040 300,079,04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是 议案 关于对监事 2021 年度 11 薪酬发放进行确认的 300,079,040 300,046,540 99.9892 32,500 0.0108 0 0.0000 是 议案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