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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奇精机械:内部审计工作制度(2017年6月修订)2017-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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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2017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管理,
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审计工作规范化,保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关于贯彻执行审计规范的通
知》、《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内部审
计对象和时限、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及工作程序等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管理工
作的标准。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
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
动。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子公司均应按照本制度规
定,接受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
部审计机构。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审计部对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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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部设经理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部经理应为专职。审
计部根据公司发展规模、经营特点和实际需要,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审计部应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
合署办公。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子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
计部的工作。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依法循章审计,忠于职
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
守。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树立风险管理意识,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
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三章   主要工作职责

       第八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
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为公司优化管理提出审计
意见和建议;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
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对审计中有关事项及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召开调查会,并索取证明材料,并
提出制止、纠正违反公司制度规定等事项的意见及提出改进的工作建议;
   (五)对阻挠、拒绝审计和弄虚作假、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对象,提请公司有
关领导批准后,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提出追究被审计对象的责任的建议;
   (六)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
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七)完成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部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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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
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条 审计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
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
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
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
财务报告和信息公开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公开事务相关的
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
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公开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
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
作底稿中。
    审计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当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四章      审计范畴和权限

    第十四条   内审工作在董事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
有关规章制度,对公司有关职能机构、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
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
    公司内部审计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及专项审计。
    (一)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
    (二)内控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生产、营销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环节中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专项审计包括项目建设预决算审计、技改技措预决算审计、离任审计、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审计或检查等。
    第十六条   审计部行使以下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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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召开本公司、部门、子公司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二)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的事前审计;
   (三)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月
度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四)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产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
文件资料;
   (五)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对审计涉及到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及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
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可
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九)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
议,并按有关规定,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反映;
   (十一)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相应有
权审批机构审定后发布实施。

                             第五章    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
制的建议。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九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经理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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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计划。
    第二十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
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
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应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
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
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应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
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
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
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
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
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
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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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
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
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
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
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
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
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
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
意见。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
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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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
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
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
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
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
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董
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并披露。监事会
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还需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可以为同一家),内控审计报告应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在公
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一同披露。
    第二十九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
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     奖惩机制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
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三十一条 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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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公司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或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机密的。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对象,由公司根据情节轻
重给予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提供凭证、账簿、会计报表、证明材料和其他资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工作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决定的;
   (五)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
   (六)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或检举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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