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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奇精机械: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2017年6月修订)2017-06-20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2017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突发事件的应
急管理,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
影响和损失,维护公司生产经营秩序及市场形象,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
者可能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资产安全、员工生命安全以及对公司声誉、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产生严重影响的,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偶发性事件。
       第三条   公司应对突发事件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子公司遭遇突发事件时的处
理。

                                第二章    突发事件范围

       第五条   按照社会影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划分,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四个方面:
   (一)治理类
    1、公司大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2、公司大股东侵占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或违反公开承诺;
    3、公司与社会、股东、员工之间出现争议、诉讼;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公司大股东或管理层面临失去对公司的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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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资产被股东或有关人员转移、藏匿到海外或异地而无法调回;
7、其他事件。
(二)经营类
1、公司经营、财务状况持续恶化,或面临暂停上市、退市等风险;
2、公司因发生重大产品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造成公司难以持续经营;
3、公司涉及重大经济损失、民事赔偿风险;
4、公司核心技术面临淘汰、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等带来核心竞争力受到重大影响;
5、其他事件。
(三)环境类
1、国际重大事件波及公司;
2、国内重大事件或政策的重大变化波及公司;
3、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公共事件等造成公司经营业务受到严重影响;
4、公司涉及重大行政处罚风险;
5、其他事件。
(四)信息类
1、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
2、报刊、媒体、证券公司等针对公司集中发表不实报道或文章;
3、社会上存在不实的传言或信息,给公司造成较大影响;
4、公司发布的信息出现重大遗漏或错误,给市场造成较大影响;
5、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社会不稳定,引发投资者群体上访或投诉事件;
6、其他事件。

                     第三章   突发事件的原则和组织体系

 第六条   突发事件处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规、诚实、信用;
(二)及时、积极;
(三)统一领导、统一组织;
(四)保护投资者利益、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形象的影响。
 第七条   公司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八条   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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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总经理担任副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信息披露负责人,应急
领导小组成员由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应急领导小组是公司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突发
事件的应急处理,就相关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及相关规定研究决定公
司是否对外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突发事件处理系统;
    (二)拟定突发事件处理方案;
    (三)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四)协调和组织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拟定统一的对外宣
传解释口径。
    (五)负责保持与政府相关部门、证券监管机构、媒体、报刊、证券公司等的有
效联系和衔接;
    (六)负责决定并处理突发事件中遇到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突发事件的预防机制

    第十条     公司应当对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各种因素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根据突
发事件的监测结果对突发事件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制订并采取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作为突发事件的预警、预防工作的第一
负责人,在定期与相关岗位人员了解情况的同时要加强日常督促、检查,做到及时提
示、提前控制,将事态控制在萌芽状态。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岗位人员应当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保持高度敏感,不断监
测公司治理与经营、社会环境、公司股价及社会信息的变化趋势,收集整理并及时汇
报前述重要信息,并对其转化为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和危害性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设置预警电话,接受预警信息报告。相关岗位人
员通过预警电话及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报告,相关部门、子公司负责人
接到信息后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
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四条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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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采取的措施等。公司董事长、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对预警信息进行调查、研究、
分析,并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对确定有可能导致或转化为突发事件的各类信息予以
高度重视,必要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知悉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判
断该信息是否需要对外披露;如确定需要的,在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长后,应当及时
向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十六条   发生突发事件后,应急领导小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
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措施,及时有效地进行
先期处置,控制事态。
    第十七条   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需要披露信息的,应及时做好信
息披露准备工作,并向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不同突发事件性质及事态严重程度,制订应急预
案,及时开展处置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一)治理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对公司大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应当约见大股东或其授权代表,详细了解事态
的进展情况;
    2、对公司大股东出现侵占公司、股东利益或违反公开承诺的,积极协商制订相
应的补偿或挽救措施;
    3、对公司与社会、股东、员工之间的争议、诉讼、分歧,及时做好调解工作,
制订应对解决措施;
    4、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司应当协助
证券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做好案件的查处工作;
    5、对大股东或管理层面临失去对公司控制的情形,公司需及时判断是否为恶意
收购并采取相应的对策;
    6、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热情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及时回复投资者咨询等;
    7、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二)经营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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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认真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积极
寻求新的业绩增长点,通过投资、兼并重组等措施避免公司被暂停上市、退市;
    2、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约谈,积极
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调查,组织协调赔偿等事项,将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3、针对重大经济损失及可能的民事赔偿,将力争优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采取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4、当公司核心竞争力面临重大挑战时,及时与公司技术部沟通研究论证现有技
术更新、可替代技术等、与人力资源部沟通优秀人才的引进或现有技术人才的薪酬、
福利改善措施,研究激励政策,提升凝聚力等;
    5、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热情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及时回复投资者咨询等;
    6、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环境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深入调查研究当前国际、国内环境、政策的重大变化等情况,结合对公司的
影响程度,制订应对措施,若涉及战略发展方向调整的,及时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批程序;
    2、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公共事件对公司经营业务已经造成严重影响的,
公司应当立即派出管理层人员亲赴现场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上报现场处理情况。
    3、因工商、税收、环保等原因受到行政处罚的,公司应积极整改,切实提高责
任意识,维护公司形象,杜绝该类事件再次发生;
    4、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热情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及时回复投资者咨询等;
    5、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信息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组织公司自查,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监高进行联系,确认
是否涉及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同时对股价异动期间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
行核实,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对于报刊、媒体、机构等发布虚假或误导的涉及公司的报道与文章,公司应
认真调查、核实,并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积极商议解决措施;
对于不实报道、传言等需要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公
司可主动通过举办投资者说明会、邀请投资者调研等方式加强沟通,尽量减少不实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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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对公司的影响;
    3、公司发布的重大信息出现遗漏或错误的,公司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布补充或更正公告,并根据影响程度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4、安抚投资者,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等工作;
    5、按照信息披露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九条     经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公司可以聘请独立公正的专业机构协助解决突
发事件,以确保公司处理突发事件时的公众认可度及客观性。
    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相关人员要遵守保密原则,不得随意泄露突发
事件处理工作的情况,非经公司同意,任何人员不得在相关突发事件处理中代表公司
发言。全体人员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坚决服从公司统一安排,不得做出损害公司利
益、声誉及企业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突发事件结束后,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尽快消除突发事件对公司造成
的影响。同时,公司应当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分析
和总结,评估突发事件处理的效果,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
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等工作,确保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密切跟踪突发事件进展,协
助董事会秘书制订处理方案。董事会办公室应建立突发事件内部信息报告档案,并妥
善保管,保存时间不低于 10 年。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五条     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或重要情况的,或
者在应急事件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等
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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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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