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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奇精机械: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04-03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四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9-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电话/Tel:(86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755) 3320 6888/6889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崔宏川律师、程兴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

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现场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以下

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三) 2018 年 3 月 13 日 刊 登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法律意见书


(http://www.sse.com.cn/)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

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四) 2018 年 3 月 13 日 刊 登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的《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五)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

    (六)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和披露了本所律师认为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必需的文件和全部事实情况,公司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和说明(包括

书面及口头)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所提供的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

或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

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

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3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

登《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贵公司董事

会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已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召集人、

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拟审

议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法律意见书


其他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4 月 2 日下午 14:00 在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长街镇工业园 8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4 月 2

日上午 9:15 至 9:25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具体时间为:2017 年 4 月 2 日 9:15 至 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汪永琪先生主持。


    贵公司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

11 人、代表股份 102,181,5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的 72.8944%。


    其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代表股份 102,15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8719%。其中通
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5,038,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3.5946%。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

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根据贵公司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取得的统计结果数据,贵公司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 3 名,所持有的表决股份总数为 31,51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法律意见书


0.022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认证。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

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共计 4 人,所持有的表决权总数为 5,070,31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171 %。


    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现场会议。


    经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代表股份有

效,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票 102,181,5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

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2. 审议通过《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票 102,181,5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

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法律意见书


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3. 审议通过《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票 102,181,5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

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4. 审议通过《2018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票 102,181,5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

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5. 审议通过《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票 102,181,5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

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
                                                                法律意见书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070,3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6. 审议通过《关于确认董事及监事 2017 年度薪酬的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票 10,109,1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关联股东宁波奇精控股有限公司、汪永琪、汪兴琪、汪

伟东、汪东敏、叶鸣琦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总数为 92,072,400 股。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070,3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7. 审议通过《2017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票 102,181,5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

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法律意见书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8.   审议通过《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票 102,181,5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

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070,3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9. 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票 102,181,5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

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070,3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
                                                                法律意见书


对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现场会议选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进行计票和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

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已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和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已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程   兴




                                             经办律师:

                                                             崔宏川




                                                          2018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