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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奇精机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18年4月)2018-04-25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2018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八条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本制度所称高级管
理人员,以《公司章程》中所界定的人员为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的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帐户
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
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曾就限制股
份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
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
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
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券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
本规则办理。
                        第二章 交易禁止和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
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五)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
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
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
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规则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或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均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董监
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三章 报备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
信息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
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
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 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
时;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规则第
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股票的事前报备工作,定期检查上述人
员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本人及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证券账户负责,加强证券账户管理,严禁将所持证券
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相关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应事先填写《买卖公司证券问询函》,并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问询函
包括买卖证券人员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买卖时间、买卖数量等。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公司证券问询函》后,应核查本公司信息
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公司
证券问询的确认函》。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函之前,相关人员不得擅自进行
有关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行为。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参
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第二十一条 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核查买卖行为无不当情形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后,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
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提交《股份变动情况表》给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书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核查买卖行为属于不当行为的,董事会秘书
应制止,并提示相关风险,相关人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
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
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
持计划及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
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二十四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
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
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
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主要亲属违规买卖本公司
股票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公司将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节轻
重给予罚款、降职、开除等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予以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条 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