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对公司及股东负责的态度,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 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 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 并 已履行必要、合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回购价格由 14.67 元/股调整为 10.34 元/股。 独立董事: 马国鑫 张 华 陈 农 2018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