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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奇精机械: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2018-06-12  

						证券代码:603677            证券简称:奇精机械          公告编号:2018-028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9 日召开了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的议案》。本次调整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由 14.67 元/
股调整为 10.34 元/股,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1、2017 年 6 月 1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17 年 7 月 5 日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相关事项,计划向 119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441 万股,授予价格为
每股 14.92 元,预留 103 万股。
    2、2017 年 8 月 3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实施 2017 年中
期利润分配,授予价格调整为每股 14.67 元,因部分人员离职及放弃,授予对象
调整为 111 人,首次授予数量相应调整为 417.74 万股,并确定以 2017 年 8 月
31 日为授予日,向 111 名授予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3、2017 年 9 月 5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
理完成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工作。

    二、本次回购价格调整事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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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
140,177,4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2 元(含税),
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同时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18 年 4 月 19 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第一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回
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
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因此,本次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
    P=(14.67-0.2)/(1+0.4) =10.34 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
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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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履行必要、合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回购价格由 14.67
元/股调整为 10.34 元/股。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
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监
事会同意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回购价格由 14.67 元/股调整为
10.34 元/股。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
司本次调整回购价格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回购价格事
项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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