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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奇精机械: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7-05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
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
案的议案》等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
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 并
已履行必要、合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
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回购价格由 10.34 元/股调整为 10.14 元/股。
    二、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
项条件。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完成后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公司核心
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制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
填补回报措施,具有合理性、可行性;同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关承诺,符合中
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的相关规定,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5、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
关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
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违规使用和存放募集资金的情形。我们同意该报告,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马国鑫、张华、陈农

                                                        2019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