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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奇精机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0-12-22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0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加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规范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防范外汇汇率和外汇利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
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主要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
要,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
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利率互换等业务或业务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合并
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上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下属
子公司不得自行开展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所有业务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需求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
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公司应严格控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的种类及规模,不允许开展以投机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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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交易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
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计划
的谨慎预测,对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外币金额年度累计不得超过经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业务额度。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
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交
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
构。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内进
行,不得超范围操作。具体决策权限为:

     1、单笔交易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交易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未超过 50%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

     2、单笔交易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交易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及签署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合同及文件等;授权财务总监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运
作和管理。

     第十二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责任部门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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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
性分析、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
情况等工作);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
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框架方案;

     2、销售部、采购部等相关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
负责向财务部提供与未来外币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3、审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定期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
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收益情况及账务处理等,并将审查结
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4、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
息披露;

     5、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财务部根据销售部、采购部等相关部门提供的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
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进行收付款预测。每年初,财务部根据收付款预测拟
定年度外汇套期保值框架方案,及时提供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本制
度规定的审批权限报送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决定。

     2、在批准的期间和额度内,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基
于需要套期保值的对象的外币币种、金额及到期期限,对未来外汇趋势进行分析
比较,并根据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综合评估交易风险,逐笔提出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交易方案(包括金额、到期期限、持仓预警、交易止损等情况),经财务总
监审核后,上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3、财务部根据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进行询价并选定金
融机构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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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财务部应当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并在每笔业务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
示交割事宜,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的发生。

     5、财务部发现可能发生交割风险后,应立即报告公司管理层,并同合作金
融机构制定紧急应对方案,及时化解交割风险。

     6、财务部应建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台账,登记每笔合约的成交日期、成交
价格、交割日期、盈亏情况等信息,并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
单,与台账核对,至少每个月向董事长报告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相关情况。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
司外汇及外汇衍生品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财务部安排专人负责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同时加
强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及职业道德,提高相关人员素质,并建立异常情况及时报
告制度,最大限度的规避操作风险的发生。

     第十七条     公司必须认真选择合作的金融机构,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
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
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做出对策,并
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公司董事长,董事长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必要时向
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十九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
险时,财务部应及时向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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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报告,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应与相关人员应立即
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
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
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     当公司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的
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外汇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消后,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人
民币 100 万元时,财务部应立即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审计部负责人报告,公
司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信息。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后需披露会议决议公告,同时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披露外汇及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外汇及外汇衍生品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
负责保管,保管期限 1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实施。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