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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奇精机械: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21-02-25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奇精机械

                   股票代码:603677.SH



                   信息披露义务人1:宁波奇精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海县长街镇工业园区

                   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长街镇长街工业园区8号五楼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协议转让、表决权放弃)



                   信息披露义务人2:汪永琪

                   住所:浙江省宁海县长街镇大湖村****

                   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海县长街镇大湖村****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协议转让)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1:汪兴琪

                   住所:浙江省宁海县长街镇大湖村****

                   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海县长街镇大湖村****

                   股份变动性质:不变(间接持有上市公司权益减少)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2:汪伟东

                   住所: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安居巷****

                   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安居巷****

                   股份变动性质:不变(间接持有上市公司权益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3:汪东敏

                   住所: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安居巷****

                   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安居巷****

                   股份变动性质:不变(间接持有上市公司权益减少)

                   注:宁波奇精控股有限公司与汪永琪先生、汪兴琪先生、汪伟东先生、汪东敏先生系一
                   致行动人。



                   签署日期:2021年2月24日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
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
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
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
减少其在奇精机械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
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待协议转让股份交割完成后方能生效。




                                       I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 1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2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 .......................................................................................................................... 5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6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25

  第六节 其它重大事项 .................................................................................................................................... 26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27




                                                                                II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宁波奇精控股有限公司、汪永琪、汪兴琪、汪伟东、汪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指
                                        东敏
  奇精机械、公司、上市公司         指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工投、宁波工投集团、受让方   指   宁波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                         指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信息披露准则第15号》           指
                                        ——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本报告书中部分比例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如有差异,这些差异因四舍五入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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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1、奇精控股:

     公司名称:宁波奇精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海县长街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汪永琪

     注册资本:5000.000000 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062929376F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设立日期:2013 年 03 月 27 日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管理、咨询(不含期货、证劵咨询),机械配件、五金工
具制造、加工。(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
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经营期限:2013-03-27 至 2023-03-26

     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长街镇工业园区 8 号五楼

     主要股东情况如下:

                         姓名                              持股比例
                       汪永琪                                21.04%
                       汪兴琪                                20.44%
                       张良川                                16.76%
                       胡家其                                16.76%
                       汪伟东                                12.50%
                       汪东敏                                12.50%
     主要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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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         国籍
                                                                      家居留权
      汪永琪           经理、执行董事   33022619520923****   中国         否
      何宏光               监事         33020519760222****   中国         否
     2、汪永琪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3022619520923****

     住所:浙江省宁海县长街镇大湖村****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1、汪兴琪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3022619630221****

     住所:浙江省宁海县长街镇大湖村****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2、汪伟东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3022619761105****

     住所: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安居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3、汪东敏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302261979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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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所: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安居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控制关系

     2014 年 10 月 10 日,为了奇精机械长期稳定的发展,汪永琪、汪兴琪、汪伟东、汪东
敏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书》,确认相互之间的共同控制关系,约定在向董事会、股东大
会行使提案权和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充分一致。截至本报告出具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控制关系情况如下:


                                       宁波奇精控股有限公司


                                   21.04%      20.44%         12.50%      12.50%



                                汪永        汪兴        汪伟           汪东
                                  琪          琪          东             敏



                       52.03%      4.62%       4.48%          2.74%       2.74%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注:比例以截至2021年2月22日的总股本192,132,934股为基数计算,下同。

     汪永琪系汪伟东、汪东敏之父,汪兴琪系汪永琪之弟。汪永琪、汪兴琪、汪伟东、汪
东敏分别持有宁波奇精控股有限公司 21.04%、20.44%、12.50%、12.50%的股权。宁波奇
精控股有限公司为奇精机械的控股股东,汪永琪、汪兴琪、汪伟东、汪东敏为奇精机械的
实际控制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控制或持有其他境内外
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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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奇精控股因 2019 年收购海外项目和 2020 年开发房地产,现金支出
近 5 亿元,目前银行借款 5.28 亿元,导致其资金流动性存在很大压力。奇精控股共计持有
奇精机械 99,960,000 股,占奇精机械总股本的 52.03%;其中质押股份数量为49,795,814 股,
占其持股数量的 49.82%,占奇精机械总股本的 25.92%,质押比例较高,继续质押股票进
行融资存在困难,并会对上市公司二级市场造成影响。

     本次引入的大股东宁波工投集团,是宁波市市属唯一以工业及信息化产业投资为主业
的国有投资集团,同时也是宁波“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建设的主力军,致力于成为宁波
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引领者。公司引入宁波工投集团,有利于优化和完善公司股权结构,
同时也有利于发挥协同效应,利用大股东资源匹配、资金支持等天然优势,推动公司智能
制造转型升级,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

     综上,本次权益变动有利于优化上市公司股东结构,促进公司长远发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除本次权
益变动外,没有其它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奇精机械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
益变动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
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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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情况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奇精控股                  99,960,000         52.03%           43,824,702         22.81%
        汪永琪                      8,867,880          4.62%            7,376,512         3.8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情况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汪兴琪                     8,610,840          4.48%            8,610,840        4.48%
         汪伟东                     5,269,320          2.74%            5,269,320        2.74%
         汪东敏                     5,269,320          2.74%            5,269,320        2.74%

     三、本次权益变动表决权的安排情况

     根据《宁波奇精控股有限公司、汪永琪与宁波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奇精机械股
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本次交易完成后奇精控股将永久放弃剩余股份的表决权,
因此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表决权情况如下: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拥有表决    拥有表决权股                拥有表决     拥有表决权股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权股数    数占总股本比                 权股数      数占总股本比
                 (股)                                 (股)
                               (股)        例                       (股)          例
  奇精控股     99,960,000    99,960,000        52.03%   43,824,702            0           0.00%
  汪永琪        8,867,880      8,867,880        4.62%    7,376,512    7,376,512           3.84%
  汪兴琪        8,610,840      8,610,840        4.48%    8,610,840    8,610,840           4.48%
  汪伟东        5,269,320      5,269,320        2.74%    5,269,320    5,269,320           2.74%
  汪东敏        5,269,320      5,269,320        2.74%    5,269,320    5,269,320           2.74%
    合计      127,977,360   127,977,360        66.61%   70,350,694   26,525,992         13.81%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受限情况

     (一)奇精控股

     奇精控股曾于IPO时做出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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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要求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
月;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2、“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
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年末所持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25%。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
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可以减持发行人
股份。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则违反承诺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本人)
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自动延长持有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6 个月。”
       自公司上市至今,奇精控股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现奇精控股持有公司股份 99,960,000 股,根据上述承诺,奇精控股今年可转让的股份
数为 24,990,000 股,低于本次拟转让的股份数量(56,135,298 股),为完成本次交易,
需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豁免未履行完毕的股份锁定承诺:“所持股票锁定
期满后的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年末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截至目前,上述承诺豁免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
见,该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此外,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奇精控股持有的 49,795,814 股份处于质押状态,其具体
情况如下:

 序号           股份数(股)              质押原因                   备注
                                                               计划将于近期解除
   1              5,971,112        为投资业务提供增信措施
                                                                 该股票质押
   2             43,824,702              可转债担保

       (二)汪永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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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汪永琪先生曾于IPO时做出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
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
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2、“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
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年末所持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25%。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
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可以减持发行人
股份。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则违反承诺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本人)
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自动延长持有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6 个月。”

     自公司上市至今,汪永琪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本次交易亦不违反上述承诺。

     除上述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
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五、股份转让框架协议主要内容

     奇精控股、汪永琪与宁波工投集团签署的关于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股
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释义

     1.1 为本协议之目的,除非上下文中另有规定,本协议中出现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
义:

 目标公司              指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转让方                指   宁波奇精控股有限公司、汪永琪
 受让方                指   宁波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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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                 指   宁波奇精控股有限公司、汪永琪与宁波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关于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标的股份               指   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转让方拟向受让方转让的其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持有的目标公司57,626,666股股份,占
                            目标公司总股本的29.9931%

剩余股份、弃权         指   转让方一在本次股份转让后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本协议签
股份                        署时为43,824,702股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22.8096%,
                            本协议签署后因分红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增加股份
                            的,剩余股份数量相应调整
本次股份转让、         指   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转让方将其持有的标的股份
本次交易                    转让给受让方
股份过户日、           指   标的股份全部过户至受让方名下,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交割日                      责任公司完成股份转让变更登记并取得过户登记确认文件之
                            日或在受让方的证券账户内能查询到标的股份之日
标的股份转让价         指   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的受让标的股份的总价款
款

税费                   指   税务机关征收或应缴纳给税务机关的各种形式的税项、收
                            费、预扣款以及各种性质的征费(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有关的
                            罚款和利息)
国有资产监督管         指   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权国有资
理机构                      产监督管理机构
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仅就本协议法律适用而言,不包括台湾
                            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签署日                 指   本协议签署日,即2021年2月22日
工作日                 指   除星期六、星期日、中国法定公共假日或中国的银行根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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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法律有权或必须停止营业的日期以外的任何日期
 日历日                指   按照世界协调时或者当地时间划分的一个时间段,从当日零
                            点到次日零点之间的24小时。
 元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元

      1.2 除非另有约定,本协议中凡提及条款或段落时,指的是本协议中相应的条款或段
落。

      1.3 本协议中的目录和标题仅为查阅方便而设,不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协议的内容或理
解。

      (二)标的股份数量

      2.1 转让方同意将其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持有的目标公司 57,626,666 股股份(占目标公
司总股本的 29.9931%)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按照本
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其中转让方一拟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
56,135,298 股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 29.2169%);转让方二拟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
目标公司 1,491,368 股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 0.7762%)。

      (三)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及支付

      3.1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约为每股人民币 15.27 元。

      3.2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标 的 股 份 转 让 价 款 合 计 为 人 民 币 捌 亿 捌 仟 万 元 整
(RMB880,000,000.00 元)(下称“转让总价”)。

      3.3 各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金额及支付先决条件如下:

      3.3.1 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金额为转让总价的 5%,即人民币肆仟肆佰万元整
(RMB44,000,000.00 元)。受让方应于下列先决条件全部满足或被受让方豁免之日起十
(1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一和受让方共同开设的共管账户(以受让方名义开设共管账户,
以下简称“共管账户”)支付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1)本协议已经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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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转让方在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和保证持续满足并有效,转让方不存在违反本协
议项下义务和责任的情形。

     如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6 个月内双方未能完成目标股份交割的,则受让方有权解除账
户共管,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归于受让方所有。

     3.3.2 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金额为转让总价的 35%,即人民币叁亿零捌佰万元整
(RMB308,000,000.00 元)。受让方应于下列先决条件全部满足或被受让方豁免之日起十
(1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第 3.4.2 款约定的收款账户支付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并
同意解除对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的监管并向转让方第 3.4.2 款约定的收款账户支付第一期
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1)就本次股份转让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2)就本次股份转让完成经营者集中申报,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出
具的《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或其他相应文件;

     (3)受让方收到交易所出具的流通股协议转让确认函;

     (4)标的股份均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

     (5)目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豁免转让方一的自愿锁定承诺事项;

     (6)转让方在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和保证持续满足并有效,转让方不存在违反本协
议项下义务和责任的情形。

     此时,受让方累计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金额为转让总价的 40%。

     3.3.3 第三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金额为转让总价 55%,即人民币肆亿捌仟肆佰万元整
(RMB484,000,000.00 元)。受让方应于下列先决条件全部满足或被受让方豁免之日起十
(1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第 3.4.2 款约定的收款账户支付第三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1)标的股份已经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受让方收到中登公司出具的股份过户确
认文件;

     (2)转让方在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和保证持续满足并有效,转让方不存在违反本协
议项下义务和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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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时,受让方累计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金额为转让总价的 95%。

     3.3.4 剩 余 的 标 的 股 份 转 让 价 款 为 转 让 总 价 的 5%, 即 人 民 币 肆 仟 肆 佰 万 元 整
(RMB44,000,000.00 元),将于交割日后满 6 个月且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形之日起十(10)
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向转让方第 3.4.2 款约定的收款账户支付:

     (1)未出现因本协议签署前转让方及目标公司未向受让方披露的事项导致目标公司
已发生或正在发生损失的;

     (2)转让方在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和保证持续满足并有效,转让方不存在违反本协
议项下义务和责任的情形。

     如出现上述情形且已造成或将造成受让方或目标公司损失的,受让方有权从剩余的标
的股份转让价款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对受让方损失的补偿。

     3.4.付款账户

     3.4.1 共管账户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选定一家位于宁波市区的银行开立,并签署相关
协议。如本次股份转让完成的,共管账户的本金和产生的孳息归转让方所有;如本次股份
转让因协议未生效、被解除或其他原因未能完成的,共管账户的本金和产生的孳息归受让
方所有。

     3.4.2 转让方二同意并授权转让方一代收代付股份转让价款。转让方指定标的股份转让
价款最终支付至转让方一账户。

     3.4.3 受让方按上述约定支付相应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并按约定条件解除各期款项监管
后,即完成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义务。

     3.5 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相关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时,如本条约定的该期标的股份转让
价款对应的支付先决条件未全部满足,则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该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行
为不代表受让方对转让方相关义务的豁免或放弃救济措施,亦不代表受让方对相关条件满
足之确认。

     (四)标的股份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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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目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豁免转让方一的自愿锁定承诺、受让方与目标公司完
成经营者集中申报以及受让方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次股份转让的批准后三个交
易日(即交易所的交易日,下同)内,转让方配合受让方、目标公司向交易所提交流通股
协议转让确认申请文件;转让方在收到受让方所支付的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后三个交易日
内配合受让方、目标公司向中登公司提交流通股协议转让过户申请文件;后续双方共同配
合目标公司尽快取得中登公司的股权过户确认文件,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

     4.2 在标的股份过户后,受让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唯一所有权人,拥有对标的股份完
整的处置权和收益权,并且转让方或者其它任何第三人针对标的股份不享有任何处置权、
收益权、担保物权或者其它任何权利。

     (五)目标公司治理

     交割日后五个交易日内,转让方促成目标公司召开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发出召开目标
公司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目标公司章程修改、董事会改组(换届)、监事会改组(换届)、
高级管理层调整(换届)等事项,配合受让方对目标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行调整。转让方
承诺其推荐至目标公司的董事同意本次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开。具体调整如下:

     5.1 双方对目标公司董事会进行改组,目标公司董事会拟由 9 人组成,董事长任目标公
司法定代表人。其中,非独立董事 6 名、独立董事 3 名。受让方推荐 4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及 1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转让方推荐 2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 2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双
方应促使并推动上述董事候选人在目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中当选;转让方应促使并推动受
让方推荐的候选人当选董事在目标公司董事会中超过半数席位,以使受让方取得目标公司
的控股权。双方共同推荐受让方委派人员担任目标公司董事长至新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目标公司新一届董事会产生需按法律法规、有关监管规则和目标公司章程履行必要的程序。
目标公司战略、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等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双方推
荐的董事在各专门委员会人选确定中应共同选举至少一名受让方推荐的董事为各专门委员
会委员。

     5.2 双方对目标公司的监事会进行改组,目标公司监事会拟由 3 人组成。其中,受让方
推荐 1 名监事候选人、转让方推荐 1 名监事候选人,双方应促使并推动上述监事候选人在
目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中当选,并和 1 名职工监事共同组成新一届监事会。双方共同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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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的当选监事为目标公司监事会主席候选人。目标公司新一届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的
产生需按法律法规、有关监管规则和目标公司章程履行必要的程序。

     5.3 双方对目标公司的高级管理层进行调整(换届)。目标公司现有中高级管理人员在
尽责履职的前提下保持相对稳定,适当调整、优化目标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目标公司的
总经理由转让方推荐并经目标公司董事会聘任产生;双方均可向目标公司推荐副总经理,
并经目标公司董事会聘任产生;目标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由受让方推荐并经目标
公司董事会聘任产生。

     5.4 若需要,双方共同配合对目标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适当修改,以与国资监管要求
相衔接。

     (六)股份转让过渡期

     6.1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交割日,为本次股份转让过渡期。

     6.2 股份转让过渡期内,转让方应对标的股份尽善良管理义务,保证持续拥有标的股
份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保证不对标的股份设置任何新增的权利限制;合理、谨慎地管理
标的股份,不从事任何非正常的导致标的股份价值减损的行为。

     6.3 股份转让过渡期内,转让方及其控制的目标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目标公司尽善良管
理义务,应确保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以符合法律法规和良好经营惯例的方式保持正常运营,
不从事任何可能导致其现有许可、资质发生变更或无效、失效、被撤销的行为。

     6.4 股份转让过渡期内,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或已实现披露的外,转让方承诺目标公
司在过渡期内不会发生下列情况:

     (1)改变和调整其在本协议签署日前既有的经营方针和政策,对现有业务作出实质
性变更,或者开展任何现有业务之外的业务,或者中止或终止现有主要业务。

     (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发行债券、认股权或者设定其他可转换为股权的
权利,或者授予或同意授予任何收购或认购目标公司的股权的权利(本协议签订日之前经
目标公司股东大会已批准的股权激励计划、发行的可转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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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未经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转让方不得促使目标公司进行重大投资行为、重大
非经营性资产(包括无形资产)购置、租赁和处置,进行公司并购、解散或重组行为。

     (4)进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委任或调整(因自身原因不能胜任的除外),
修改目标公司章程。

     (5)就任何可能对目标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争议的和解,或提起诉讼或仲裁。

     (6)采取可能对目标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

     (七)特别约定

     7.1 业绩对赌

     7.1.1 转让方承诺,目标公司 2021 年至 2023 年三年合计归属于目标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不低于 20,500 万元(以目标公司年度报告公告的合并报表数据为准)。

     7.1.2 如转让方未实现本协议第 7.1.1 条约定的业绩承诺,转让方应向受让方作出补偿。
补偿金额计算方式为:业绩差额部分,即 20,500 万元与目标公司 2021 年至 2023 年三年合
计归属于目标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目标公司年度报告公告的合并报表数据为准)的差额。

     7.1.3 转让方因本协议第 7.1.2 条对受让方做出补偿的形式为现金方式。自受让方发送
现金补偿通知书之日起 30 个日历日内,转让方未完成补偿支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有权
处置转让方所持有的股权及其他财产以获得同等现金补偿。

     7.1.4 各方承诺在对赌期内通过目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作出相关决议,以
保证经营团队自主经营权,促使目标公司经营团队稳定,更好地实现目标公司业绩目标。

     7.2 转让方承诺自标的股份交割日起 3 年内,不再通过股份转让、大宗交易等任何方式
减少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数量。

     7.3 表决权放弃

     7.3.1 转让方一应于下列先决条件全部满足或被受让方豁免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
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 22.8096%股份(对应 43,824,702 股)对应的
表决权,亦不得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该等股份的表决权。

     (1)标的股份完成过户至受让方名下;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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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转让方已收到受让方足额支付的本协议约定的转让总价的 95%;

     目标公司董事会换届且受让方提名的超过届时目标公司章程规定的过半数的董事当选
(以相关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为准)均满足之日起(“表决权放弃日”),转让方一放弃
表决权的期间为表决权放弃日起至长期。转让方一承诺转让完成之后不谋求目标公司控制
权。

     7.3.2 在按照第 7.3.1 条放弃表决权的期间内,如转让方一将其所持除标的股份外的剩
余股份转让给关联方或其一致行动人,转让方应确保该受让方知悉且同意按照第 7.3.1 条
约定承诺放弃其受让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如在不违反本协议第 7.2 条相关约定前提下,
转让方一将其所持剩余股份转让给其他无关联第三方,不影响转让后该等股份的表决权,
即转让后的股份具有表决权。

     7.3.3 在按照第 7.3.1 条放弃表决权的期间内,转让方一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数量发
生增加或者减少的(包括但不限于因目标公司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二级
市场交易、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等情形或者其他原因),放弃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应做相应
调整,放弃表决权的承诺自动适用于调整后的股份。

     7.3.4 在按照第 7.3.1 条放弃表决权的期间内,如因目标公司出现非公开发行股票、向
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或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转换为目标公司股票等情形,但转让方一未
参与认购等原因导致转让方一所持股份比例被稀释的,转让方一按本协议第 7.3.1 条约定
放弃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不变,放弃表决权的股份比例应相应调整;在上述情形下,如转让
方一减持目标公司股份,各方同意按本协议第 7.3.2 条的约定执行。

     (八)避免同业竞争

     8.1 转让方承诺,本协议签订后,除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外,转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
在持有目标公司股份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帮助他人从事与目标公司业务或经营活动
构成竞争的业务、服务或其他经营活动,相关商业机会应无偿提供给目标公司。

     8.2 双方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目标公司任职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
或帮助他人从事与目标公司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经营活动或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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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本次交易前,转让方及其关联方因历史原因控制的机械零部件产业领域的资产和
业务,其中:与目标公司存在产业相关性的企业,可在履行审计、评估等程序后,由目标
公司自主选择是否收购。

     8.4 双方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共同推动并维持目标公司核心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相
对稳定,梳理核心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并促使上述人员与目标公司签署《保密协议》及
《竞业禁止协议》。

     (九)转让方的声明与承诺

     转让方特此向受让方承诺并保证:

     9.1 转让方是根据中国法律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
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具备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转让方一为签订及履行
本协议已取得执行董事许可、授权及批准,后续仍需经转让方一股东会许可、授权及批准,
转让方应积极促成股东会审议并通过本协议;为确保本协议的执行,因签订及履行本协议
而获得的转让方一股东会的许可、授权及批准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日后被撤销、暂缓
执行或终止执行的情形。

     9.2 转让方具有充分的权力及授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本协议系转让方的真实意思表
示。本协议生效后,将构成对转让方合法和有约束力的义务。

     9.3 转让方保证已就本协议涉及的有关情况向受让方作了披露,不存在对本协议的履
行存在重大影响而未披露的任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或转让方已有的或可预见的
行政调查、诉讼、仲裁等)。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的一切有关目标公司、转让方及其关联
企业或标的股份的文件和资料或作出的一切陈述、保证和承诺均在重大方面真实、准确、
完整和有效,并在所有重大方面无隐瞒、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之处。

     9.4 转让方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其
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
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公告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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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 转让方不存在任何针对标的股份的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
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存在将要对其提起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
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股份被冻结、查封的任何情形或者风险。

     9.6 除已经向受让方披露的标的股份现有质押登记外,转让方承诺不存在为第三方代
为持有相应标的股份的情况,标的股份未设置任何第三人权益及其他任何质押、查封、冻
结等权利受限情形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标的股份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标的股份
过户后,受让方将依法对标的股份拥有全部的、完整的所有权。转让方保证至迟在受让方
通知转让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次股份转让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解除标的股份现
有质押,确保标的股份转让不存在任何限制。

     9.7 在本协议签署后,转让方不得与本协议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就标的股份的处置进行
协商、不得与任何第三人就该等事项签署任何协议、合同或其他任何关于处置标的股份的
文件。

     9.8 除已向受让方披露的情形外,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未被设立任何抵押、质
押、留置;目标公司的资产均为合法取得,除已经向受让方披露的资产瑕疵外,所有其他
资产均权属清晰,且已经取得相应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权属证明(如需),目标公
司对其资产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处分权。

     9.9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所需要的全部重要证照、许可、批准等(以下
合称“经营资质文件”)都已依法获得且在有效期内,或已在申请,且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
经营资质文件被有关政府部门或机构撤销、吊销的情形。

     9.10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目前经营的业务、运营活动和交易(包括关联交易)均符合
所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发生任何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从而对目标公司经营
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

     9.11 转让方、目标公司及目标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
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的情形。转让方、目标公司最
近三十六个月内没有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重大失信行为。目标公司及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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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过可能对目标公司融资、重组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处罚、刑
事处罚。

     9.12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经营合法合规,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未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已经披露的除外),均不存在任何未决的重大诉讼、仲裁,或可预
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已经披露的除外)。

     9.13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已经完成所适用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
不存在可能会引致重大税务处罚或补缴税款的情形。

     9.14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制度使用
印章的情形。

     9.15 目标公司在交易所作出的所有公告,在所有重要方面都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9.16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除已经向受让方披露的情形外,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
其他未披露的负债、或有负债事项。除转让方或目标公司已经向受让方披露的情形外,对
目标公司因为交割日之前事项引发任何诉讼、责任或罚款,如因此导致目标公司经济损失
的,自受让方向转让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转让方以现金方式全额补偿给受让
方。

     9.17 转让方将协助目标公司、受让方向主管部门、监管机构办理审批、信息披露等各
项事项,并依法履行自身的信息披露义务。

     9.18 在本协议生效后,转让方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签署和交付需转让方签署或与
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文件及证书等,完成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9.19 履行法律法规、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各项义务。

     (十)受让方的声明与承诺

     受让方特此向转让方承诺并保证:

     10.1 受让方是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备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合
法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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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 除本协议第 17.1 条所述生效条件外,受让方具有充分的权力及授权签署并履行本
协议,本协议系受让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生效后,将构成对受让方合法和有约束力
的义务。

     10.3 受让方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自
身的公司章程,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
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公告等程序。

     10.4 受让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转让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并确保其资
金来源合法有效。

     10.5 受让方不存在:(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且到期未清偿,处于持续状态;(2)最
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3)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
为;(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10.6 受让方保证将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就本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其他相关方
办理审批、信息披露等事宜。

     10.7 在本协议生效后,受让方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签署和交付需受让方签署或与
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文件及证书等,完成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10.8 履行法律法规、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各项义务。

     (十一)费用及税费

     11.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双方应各自承担其就磋商、签署或完成本协议和本协议所
预期或相关的一切事宜所产生或有关的费用、收费及支出。

     11.2 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含税价格。因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法定
税费,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各自承担,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代付、代扣以及代缴义务,法
律或政府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二)通知

     12.1 本协议项下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通知或其它函电(“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
式并应以中文书写,以电子邮件、快递服务或挂号邮件方式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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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 根据本协议第 12.1 条发出的通知,在以下情况下视为已发出或送达:(i)如果交
快递公司递送或交专人递送,在有关通知的收件人签收之时视为已送达;如收件人故意不
签收的,有关通知自发件人发出通知后第三(3)个日历日视为已送达;(ii)如果经电子
邮件发送,则在有关电子邮件成功传送时视为已送达;(iii)如果以邮资预付的挂号信递
送,则以投邮后的第五(5)个日历日视为已送达。

     12.3 任何一方的上述收件人、通讯地址或通讯号码如果发生变化,应当在该变更发生
后的七(7)个日历日之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目标公司及另一方。在接到书面通知之前,原
地址有效;在接到书面通知后,新地址有效。

     (十三)保密

     13.1 本协议任何一方,只为实现本协议的目的使用协议其他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提供
的全部信息及本协议之内容,除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的要求进行公开披露,向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机构、交易所或中介机构提供必要的
信息外,未经信息提供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任何渠道向任何第三人泄露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未公开的信息。但是,如下信息除外:

     13.1.1 在一方提供该等信息前,已经为他方所获得或掌握的,并且没有任何保密或不
透露义务的信息;

     13.1.2 根据适用法律或法院最终的不可上诉判决、裁定或命令而披露或使用的信息;

     13.1.3 合法地从第三人获得的由第三人合法拥有并合法披露给一方的该等信息;

     13.1.4 根据交易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涉及本次交易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要求,应予以披露的信息;

     13.1.5 在被披露以前,并非由于一方的责任,已经为公众知晓并且没有保密必要的信
息。

     13.2 双方同意对有关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并承诺非经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
不向任何第三人(但双方聘请的中介机构、主管部门和相关债权人、债务人除外)透露或
传达。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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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 本协议终止后,本条的规定仍然持续长期有效,直至保密信息不具有保密性。

     13.4 如本次交易未能达成或完成,双方负有相互返还或销毁对方提供之信息资料的义
务。

     13.5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确保其员工、雇员、委托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本
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

     (十四)违约责任

     14.1 本协议签署后,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违反其对协议另一方的陈述或保证,
构成该一方对另一方的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而致使守约方遭受的全部损
失、损害、费用和支出。

     14.2 如受让方逾期支付本协议项下的任一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受让
方应当向转让方支付该笔应付未付款项每日 0.5‰的违约金。如果逾期超过三十(30)日
的,转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或要求受让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14.3 如转让方未能按本协议第 9.6 条约定按时办理原质押登记股份的解除登记手续的,
每逾期一日,转让方应当向受让方支付已支付款项每日 0.5‰的违约金。如果逾期超过三
十(30)日的,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或要求转让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14.4 如转让方未能按本协议第 7.2 条的约定,未经受让方书面同意转让其持有的目标
公司全部或部分剩余股份的,转让方须向受让方支付其转让股份所得的 30%作为违约金。

     14.5 上述各项违约责任条款相互独立,守约方有权自行决定适用上述一项或数项违约
责任条款以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14.6 本协议项下的违约金及赔偿金须在出现本协议约定情形或违约事项并经书面通知
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

     14.7 因一方的违约致使其他方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
方为此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担保费、仲裁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
权的一切费用。

     (十五)争议的解决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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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1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等均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

     15.2 对任何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包括与本协议存在、有效性或终
止或与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有关的一切问题),本协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如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将上述争议提交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
的法院进行诉讼。

     15.3 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的其他条款。

     (十六)不可抗力

     16.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任何事件,包括地震、塌方、洪
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战争等类似的事件,具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等规定执行。

     16.2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尽最大努力减少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
立即用可能的快捷方式通知其他方,并在十五(15)个日历日内提供遭受不可抗力及其程
度的证据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
础上决定是否延期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并达成书面协议。

     16.3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之各项义务,则该
方对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不承担责任,但该方迟延履行其在本
协议项下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的,该方对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能
免除责任。

     (十七)本协议的生效、修改及终止

     17.1 本协议自转让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受让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本协议第 12 条,第 13 条,第 14 条,第 15 条、第 16
条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其他条款自目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豁免转让方一的自愿锁定承诺事项、本次股份转让通过经营者集中审查且取得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核批准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签署后,受让方将积极履行与标的股份转
让相关的国资审批程序,转让方应提供必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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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2 本协议的变更或补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在变更
或补充协议达成以前,仍按本协议执行。

     17.3 本协议签署之日至股份过户日期间,一方如发生任何可能对本协议项下拟进行的
交易或对标的股份有重大影响的情况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可
协商相应修改本协议。

     17.4 在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规定的前提下,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某部分根据中
国法律被确定为无效、不合法或无法执行,或违反公共利益,协议其他部分的条款的有效
性、合法性及可执行性不应受到任何影响和损害。双方应真诚地进行磋商,商定以双方协
商一致的条款代替失效的条款。

     17.5 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构成、亦不作为对该项权
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曾经行使或部分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妨碍其再次或进一步
行使该项权利或其他权利。

     17.6 本协议中,就某一项权利的设定及行使并不排除任何其他权利(不论是基于法律
规定或协议约定)的设定及行使。

     17.7 本协议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在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形下转让本协议或
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或义务。

     17.8 本协议第 17.1 条约定的生效条件未能得到满足,协议自始无效(但保密条款除
外)。在此情况下,双方各自承担因签署及准备履行本协议所支付之费用,且双方互不承
担责任。

     17.9 协议自始无效或解除的,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及资金利息(存放共管账户的资
金利息为共管账户产生的孳息,已由共管账户支付至转让方的资金利息为转让方收到之日
起至款项返还之日止按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应当于协议无效或解除之日起
十日内全额返还受让方。逾期返还的,转让方应当自应付未付之日起向受让方支付该笔应
付未付款项每日 0.5‰的违约金。如因一方的原因导致协议解除或无效的,由该方向另一
方另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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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提交本报告书日前六个月内未买卖奇精机械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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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其它重大事项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说明

     本次交易事项完成尚需完成前置事项:

     1、本次交易涉及的部分奇精控股处于质押中的公司股份在协议规定时间内解除质押;

     2、公司股东大会同意豁免 IPO 时奇精控股作出的关于转让数量自愿锁定承诺;

     3、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4、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的审查;

     5、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份协议转让相关规定履行合规性确认等程序,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上述前置事项的完成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交易能否最终完成存在不确定性。

     二、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
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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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下列备查文件可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查阅:

     1、信息披露义务人1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2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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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附件1: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奇精控股)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浙江省宁波市
  股票简称               奇精机械                           股票代码                603677.SH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        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宁波奇精控股有限公司
                                                            册地                    长街镇长街工业园区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增加 □ 减少 √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无 □
  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     是   √     否 □                  否为上市公司实际        是   □     否 √
  东                                                        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
  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股票种类:A股;
                     持股数量:99,960,000股;
  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
                     持股比例:52.03%
  行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
  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 股票种类:A股;
                     变动数量:56,135,298股;
  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
                     变动比例:29.2169%
  比例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
                     时间:拟于本次协议转让交割时变动
  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
                     方式:协议转让
  及方式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 是 □      否 √
  来源               注:不适用




                                                  28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拟于未来12个月内   是□      否 √
  增减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
  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
                     是□      否 √
  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
  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
  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
                     是□      否 √
  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
  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的负
  债,未解除公司为其 是□      否 √
  负债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
  他情形
                     是√       否 □
                     注:1、奇精控股曾作出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的
                     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年末所持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25%。” 奇精控股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豁免上述自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 愿性承诺,截至目前,上述承诺豁免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
  取得批准           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2、本次交易尚需通过经营者集中审查且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审
                     核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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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附件2: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汪永琪)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浙江省宁波市
  股票简称              奇精机械                           股票代码                603677.SH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        浙江省宁海县长街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汪永琪
                                                           册地                    镇大湖村****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增加 □ 减少 √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无 □
  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    是   □     否 √                  否为上市公司实际        是   √     否 □
  东                                                       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
  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股票种类:A股;
                     持股数量:8,867,880股;
  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
                     持股比例:4.62%
  行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
  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 股票种类:A股;
                     变动数量:1,491,368股;
  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
                     变动比例:0.7762%
  比例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
                     时间:拟于本次协议转让交割时变动
  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
                     方式:协议转让
  及方式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 是 □     否 √
  来源               注:不适用




                                                 30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拟于未来12个月内   是□      否 √
  增减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
  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
                     是□      否 √
  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
  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
  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
                     是□      否 √
  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
  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的负
  债,未解除公司为其 是□      否 √
  负债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
  他情形
                     是√       否 □
                     注:1、奇精控股曾作出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的
                     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年末所持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25%。” 奇精控股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豁免上述自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 愿性承诺,截至目前,上述承诺豁免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
  取得批准           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2、本次交易尚需通过经营者集中审查且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审
                     核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否 √




                                         31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1:宁波奇精控股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汪永琪



签署日期: 2021年02月24日




                                        32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2:

                       汪永琪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1:

                                 汪兴琪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2:

                                 汪伟东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3:

                                 汪东敏




签署日期: 2021 年02 月 24日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