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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精机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7-16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七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电话/Tel:(86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755) 3320 6888/6889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
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和披露了本所律师认为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必需的文件和全部事实情况,公司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和说明(包括
书面及口头)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所提供的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
或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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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
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
登《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贵公
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已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基本情况(会议类
型和届次、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
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
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和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
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和其他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在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三省东路 1 号公司梅桥
工厂 1 号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平台投票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15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
会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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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贵公司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
15 名,代表股份 143,194,8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5272%(本法律意见书中
保留四位小数,若有尾差为四舍五入原因)。

    其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 名,代
表股份 142,863,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3545%。

    根据贵公司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取得的统计结果数据,贵公司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计 6 名,代表股份 331,8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727%。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认证。

    贵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
不存在对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决,现场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经与网络投
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调整高级管理人员称谓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票 143,173,0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
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48%;反对票 21,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
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52%;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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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2、《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1 关于补选卢文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制记票,投票结果如下:同意票 142,863,250 股,同意票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68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108,89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7037%。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2.2 关于补选王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制记票,投票结果如下:同意票 142,863,250 股,同意票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68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108,89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7037%。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2.3 关于补选吴国荣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制记票,投票结果如下:同意票 142,863,250 股,同意票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68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108,89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7037%。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


                                   4
                                                                法律意见书

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2.4 关于补选缪开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制记票,投票结果如下:同意票 142,863,255 股,同意票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68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108,895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7038%。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3、《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1 关于补选曹悦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制记票,投票结果如下:同意票 142,863,250 股,同意票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68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108,89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7037%。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4、《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4.1 关于补选刘欢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制记票,投票结果如下:同意票 142,863,251 股,同意票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68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108,891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7038%。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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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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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崔宏川



                                             经办律师:

                                                          戴余芳




                                                      2021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