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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奇精机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年7月修订)2021-07-16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1年7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加强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

   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1)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股东、实际控制人;
   (3)收购人;
   (4)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
员;

   (5)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
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1 / 17
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

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
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
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
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
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
公开或泄漏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

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
 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
 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
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2 / 17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 十 三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审计:
   (1)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赠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上海证
券交易所规定可以免于审计的情况除外);
   (2)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规定的
内容和格式编制。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其涉及事项不
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
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其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
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公司应当对该事项进行纠正和重新审
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经纠正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报告
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3 / 17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予以披露。
若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

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中期和第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

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差异较大的,应

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

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
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披露的实

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

   在披露定期报告之前,公司若发现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将达到10%的,
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差异幅度达到20%

的,公司还应当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致歉,说明对

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露

盈利预测更正公告。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的范围、内容和要求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4 / 17
   第二十七条 公司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通知和决议(股东大会资料);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达到应披露标准的应当披露的
   交易;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达到应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
   (四)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应该披露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结束后及时将会议决议报
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应当公告的决议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时限内披露。股东
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 会议不能正常召开,公司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所称“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
项:
       (一)收购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收购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收购或者出售行为,仍包

含在内。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所称“关联 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子公
司与本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规
定项下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任何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5 / 17
   (一)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七)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关联交易的界定、具体予以披露标准及程序,应当参照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管理
的内部规章制度要求,以及证券监管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豁免或者

暂缓披露的文件执行。对于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在该关联交易取得必要的
内部批准后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披露。
    公司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
易连续十二个月内达成的累计金额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公司应
当按照上述要求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发生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
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
法履行职责;
                                    6 / 17
   (八)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二)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三)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四)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五)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六)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十七)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八)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一)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三)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四)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十五)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7 / 17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上事件涉及金额的,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对应事项的
 披露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在董事会形成相关决议后及
时披露,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等事项
的,还应当比照《股票上市规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时,
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单

独摘出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并在定期报告
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可能触及
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相关
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停牌事项,应当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申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与复牌。
    《股票上市规则》未有明确规定的,公司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合理的理由,

申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
   第三十八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风险警示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 三 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8 / 17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 四 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
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

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9 / 17
                                 第三节 其他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和披露季度报告。
   第四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的编制、披
露等相关要求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应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行证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要求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格

式,编制公开募集说明书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证监会注册/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
公司应当向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证监会同意后,修改证券发行文件或者作相应的
补充公告。
   第五十一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第五十二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
具的专项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
的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
信评级报告等,应按要求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分工
   第五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三)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四条 在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执行中,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统一对外的信息披露;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
息披露具体工作,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
的职责。

                                    10 / 17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中的主要职责:
   (一)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报告董事会,

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二)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三)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四)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在作出
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五)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七)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如下:
   (一)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1、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2、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5、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6、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7、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二)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及按照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需要
履行公开披露义务的信息时,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知悉后2个小时内按照公
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
书报告。

   (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
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该以书面形式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报告出现
                                    11 / 17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该报告的真实、
及时和完整,承担相应责任,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

料时,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和时限提交。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五十八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
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六十二条 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系的有效运作,根
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保证所提
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
工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负有监督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12 / 17
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四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
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七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
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
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二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审议与披露程序
   第六十八条 公司公告的界定及编制的具体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但内容
涉及公司相关部门的,各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六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与披露程序:

    (一) 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报
董事长同意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披露时间;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定期报告的专题会议,部署报告编制
工作,确定时间进度,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三)上述相关部门按工作部署,按时向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提交所负责编
制的信息、资料,并必须对提供或传递的信息负责,并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
   (四)财务部负责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编制、整理,并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

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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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编制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内容,
并在与财务报告合并后形成定期报告草案提交总裁审阅。

   (六)总裁审阅通过后,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七)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八)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九)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
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与披露程序:

   (一)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经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的
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公告格式指引等要求编制临时报告;
    2、董事会秘书对编制的临时报告进行审核;
    3、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
    4、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三章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临

时报告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事件发生后即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
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相关文件;
    2、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临时报告;
    3、董事会秘书对编制的临时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核;
    4、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报董事长同意后予以披露;
    5、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报监事会主席同意后予以披露;
    6、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裁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

应先报送总裁,再报送董事长同意后予以披露;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情形的,或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公司发生
或将发生重大事项时,公司的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程序:
    1、向管理层问询,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电话或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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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向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相关关联方书面问询;
    3、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上述问询的书面回复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股票

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或澄清公告等;
    4、董事会秘书对编制的上述公告进行审核并报董事长同意后予以披露;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监会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
同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联系、核实并要求相关部门提供书面报告,组织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部门起草临时报告初稿提交董事长审定;董事长签发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向
证监会回复、报告。

                     第三节 非公告信息的对外发布和报送
    第七十二条 公司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信息应严格审查、把关,设置

必要的审阅和记录程序,在对外发布前经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防止信息的
不对称披露,保证信息披露的规范严谨。
   上述非正式公告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现场或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大会、推介会、见面会、路演。
   2、公司或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
   3、直接或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
   4、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
   5、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
   6、公司其它各种形式的对内对外宣传、报告。
   第七十三条 公司应谨慎对待与证券分析师的沟通。公司应由董事会秘书或其
指定人员负责接待证券分析师,并在之前确定回答其问题的原则和界限,有必要时应

记录会谈的主要内容,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谨慎对待与媒体的沟通。公司应由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人
员负责接待或陪同接受媒体采访,并在之前确认采访提纲。采访后应要求媒体提供
报道初稿,如发现有不实或未公开重大信息,要求媒体予以纠正或删除。当媒体追问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传闻时,应予以拒绝。并对传闻履行调查、核实、澄清义务。
   第七十五条 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
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
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裁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15 / 17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及档案管理

    第七十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十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第七十八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
报》中的至少一家报纸,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

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八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公告的
同时置备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须的
通讯设备,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八十一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信息公告实行电子及实物存档管理。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将所有公告及其相应文件原稿进行电子及实物存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十年。

                      第六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他因工作关
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的除外。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十六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
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16 / 17
       第八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
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

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
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七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
构。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三省东路1号。

   联系电话:0574-65310999
   传真号码:0574-65310878
   IR 邮 箱:IR@qijing-m.com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以内”都含本数,“少于”、“低
于”、“以下”不含本数。
       第九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不一致时,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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