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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奇精机械:关于公司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2-03-24  

                        证券代码:603677            证券简称:奇精机械            公告编号:2022-016
转债代码:113524           转债简称:奇精转债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将在宁波玺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玺悦置业”)交房后根据相
        关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商品房交易手续和不动产
        登记手续,上述手续能否顺利办理完成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 截至本次交易为止(含本次关联交易),过去12个月公司及子公司与同一
        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2 日分别就鼎峰大厦第 18 层 18-1 号、18-2 号、18-3
号、18-4 号商品房与玺悦置业签署了《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商业》。
公司拟以自有资金购买玺悦置业开发的坐落于浙江省宁海县桃源街道的鼎峰大
厦第 18 层的商品房(规划用途为商业),房号分别为 18-1 号、18-2 号、18-3 号、
18-4 号,面积共计 1059.13 平方米(最终按房产管理部门确定的房屋面积计算),
交付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交易总价为 10,586,794.00 元。
    汪永琪、汪兴琪、汪伟东、汪东敏四人为本公司大股东。玺悦置业为汪永琪、
汪兴琪、汪伟东、汪东敏四人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汪永琪为玺悦置业董事。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6.3.3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玺悦置业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公司购买玺悦置业房产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本次交易为止(含本次关联交易),过去 12 个月公司及子公司与同一关
联人或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的 5%,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汪永琪、汪兴琪、汪伟东、汪东敏四人(汪兴琪系汪永琪兄弟,汪伟东和汪
东敏系汪永琪之子,四人构成一致行动人)直接持有本公司13.81%的股权,通过
宁波奇精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精控股”)间接控制公司22.81%的股权,
为本公司大股东。玺悦置业系奇精控股全资子公司,由汪永琪、汪兴琪、汪伟东、
汪东敏四人间接控制,汪永琪为玺悦置业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6.3.3条第二款相关规定,玺悦置业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二)基本情况
    法人名称:宁波玺悦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MA2AH9A94G
    法人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梅林街道平安西路 30 号
    法定代表人:汪永琪
    注册资本:5,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销售,房产租赁,物业管理服务。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玺悦置业的总资产 20,624.34 万元,净资产 4,182.76
万元;因玺悦置业开发的房产尚处于预售期,2021 年度未产生营业收入,净利
润为-735.82 万元。
    三、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标的房产信息
    公司拟购买的房产位于宁海县桃源街道鼎峰大厦第 18 层(总楼层为 33 层),
房号分别为 18-1、18-2、18-3、18-4,商品房规划用途为商业,产权为 40 年,
面积共计 1059.13 平方米(最终按房产管理部门确定的房屋面积计算),交付时
间为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
    鼎峰大厦总楼层为 34 层,其中地上 33 层,地下 1 层。对应土地已取得不动
产权证(浙(2019)宁海县不动产权第 0034984 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13302
平方米,土地用途为批发零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 2058
年 5 月 21 日。
    (二)权属状况说明
       鼎峰大厦已于2021年4月27日取得预售许可证【甬宁房预许字(2021)第 013
 号】。公司本次拟购买的房产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
 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
 的其他情况。
       (三)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根据玺悦置业提供的房产成交信息显示,鼎峰大厦已售建筑面积250㎡以上
 房产均价10023.61元/㎡;本次购买的18-1、18-2、18-3、18-4号房产的对外公
 开销售单价的均价10412.24元/㎡。
       经公司与玺悦置业协商一致,本次购买的房产成交均价为 9995.75 元/㎡,
 交易总金额为 10,586,794 元。具体情况如下:

                   建筑面积 对外公开销售单   对外公开销售    本次实际成交单   本次实际成交
楼层        房号
                     (㎡)     价(元/㎡)      总价(元)        价(元/㎡)    总价(元)

            18-1    258.36     9,408.00       2,430,651.00      9,031.68       2,333,425.00

            18-2    258.46    10,368.00       2,679,713.00      9,953.28       2,572,525.00
18
            18-3    288.94    11,136.00       3,217,636.00     10,690.56       3,088,930.00

            18-4    253.37    10,656.00       2,699,911.00     10,229.76       2,591,914.00

 平均单价             -       10,412.24                 -       9,995.75                 -

     合计          1,059.13       -          11,027,911.00         -          10,586,794.00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公司拟就本次购买的鼎峰大厦第18层18-1号、18-2号、18-3号、18-4号商品
 房分别与玺悦置业签署《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商业》,合同除房号、
 建筑面积、计价方式与价款外其他条款内容均相同。
       (一)房号、建筑面积、计价方式与价款
       1、18-1号
       (1)该商品房为鼎峰大厦中的18层1号。房屋竣工后,如房号发生变化,不
 影响该商品房的特定位置。
       (2)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宁波天策测绘有限公司,资质证书号:丙
 测资字3321330,其预测建筑面积共258.36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64.89平
 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93.47平方米。
       (3)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9,031.68元,总
 价款为人民币2,333,425.00元。
    2、18-2号
    (1)该商品房为鼎峰大厦中的18层2号。房屋竣工后,如房号发生变化,不
影响该商品房的特定位置。
    (2)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宁波天策测绘有限公司,资质证书号:丙
测资字3321330,其预测建筑面积共258.46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64.95平
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93.51平方米。
    (3)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9,953.28元,总
价款为人民币2,572,525.00元。
    3、18-3号
    (1)该商品房为鼎峰大厦中的18层3号。房屋竣工后,如房号发生变化,不
影响该商品房的特定位置。
    (2)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宁波天策测绘有限公司,资质证书号:丙
测资字3321330,其预测建筑面积共288.94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84.40平
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104.54平方米。
    (3)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10,690.56元,总
价款为人民币3,088,930.00元。
    4、18-4号
    (1)该商品房为鼎峰大厦中的18层4号。房屋竣工后,如房号发生变化,不
影响该商品房的特定位置。
    (2)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宁波天策测绘有限公司,资质证书号:丙
测资字3321330,其预测建筑面积共253.37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61.70平
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91.67平方米。
    (3)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10,229.76元,总
价款为人民币2,591,914.00元。
    (二)其他主要条款
    1、合同主体
    出卖方:宁波玺悦置业有限公司
    买受方: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坐落于宁海县新城市中心区 10-5 地块的建设用
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浙(2019)宁海县不动产权第 0034984 号,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13302 平方米。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
所占用的土地用途为批发零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 2058
年 5 月 21 日。
    (2)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鼎峰大厦,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号 为 建 字 第 330226201900795 号 , 施 工 许 可 证 号 为
330226201909120101 号。
    3、预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由宁海县住建局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商品房预售公告
(2021)第 013 号。
    4、商品房基本情况
    (1)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商业。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框架-核心筒机构,建筑总层数为
34 层,其中地上 33 层,地下 1 层。
    (3)该商品房层高为 4.5 米。
    (4)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宁波天策测绘有限公司,资质证书号:丙
测资字 3321330,绿色建筑等级为一星。
    5、付款方式及期限
    (1)合同订立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总价款的 50%,交房验收后一个月内支
付剩余的 50%。
    (2)出售该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应当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本工程
建设。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为宁波玺悦置业有限公司鼎峰大厦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专户,账号为 39752001040040162。
    6、逾期付款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逾期时间,分
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 90 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的
违约金。
    (2)逾期超过 9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
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7 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
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
部分)。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
违约金。
    7、商品房交付条件
    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实测测绘报告;
    (3)该商品房已取得《宁海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书》。
    8、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
    (1)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
排水管网连接。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
准,计量为一户一表。
    (2)供电: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计量为一户一表。
    (3)燃气:该商品房房屋使用性质为商业,无燃气供应。
    (4)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5)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6)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9、交付时间和手续
    (1)出卖人应当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2)该商品房达到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 10 日
(不少于 10 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
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合同约定的交
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
点。
       双方确认即使出卖人未发出交付通知书,买受人也应该自行按前述约定时
间和地点办理交付手续。
    10、逾期交付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
意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 90 日之内,自第十二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
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2)逾期超过 9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
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
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当期个人住房按揭
贷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
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1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

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该关联交易的目的
    公司本次购买房产主要用于建设奇精研究院。
    2、开展本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分析
    本次所购房产位于宁海北门户 CBD 核心位置,区位优势明显,交通便捷,有
利于增强人才吸引力,提升公司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本次交易
价格在玺悦置业对外公开售价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合理原则经交易双方协商确
定,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3、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所产生的影响。
    目前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充裕,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

    六、历史关联交易情况(日常关联交易除外)
    玺悦置业与宁波榆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榆林金属”)均为汪永
琪、汪兴琪、汪伟东、汪东敏四人控制的企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第6.3.15条规定,视为同一关联人。
    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发生非日常关联交易如下:
    1、2021 年 4 月 12 日,公司以评估价格 3,510,375 元(含税)为交易价格
购买榆林金属位于宁海县长街镇工业园区 25#、26#厂房,并在公司取得上述厂
房不动产权证后 5 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同时,榆林金属向公司支付土地使用
费 191,981.34 元(不含税)。上述交易金额在董事长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董
事会审议。
    公司已收到上述土地使用费,鉴于上述厂房的不动产权证尚在办理过程中,
公司尚未支付上述厂房的购买款项。
    2、2021 年 9 月 27 日,公司与榆林金属签署了《土地置换及厂房交易之关
联交易合同》,公司分别以评估价格 1,029,703.50 元、1,285,562.25 元将长街
厂区分割的两块土地(A 地块面积为 1,961.34 ㎡,B 地块面积为 2,448.69 ㎡)
与榆林金属分割的一块土地( C 地块面积为 1,481.84 平方米,评估价格
777,966.00 元)进行置换,榆林金属向公司支付价格差额 1,537,299.75 元(含
税);同时,公司以评估价格 1,405,710.00 元(含税)出售上述置换土地附属的
三幢厂房(厂房面积分别为 500 ㎡、505 ㎡、525 ㎡)给榆林金属。上述关联交
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已收到榆林金属支付的上述关联交易相关款项,本次交易相关土地、房
产的产权变更手续已办理完成。

       七、本次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2年3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二十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汪伟东先
生回避了表决。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就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书面事前认可,并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公司本次购买房产主要用于建设奇精研究院。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合理、
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合法、
规范,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回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购买房产的关联交易事
宜。
       八、风险提示
    公司将在玺悦置业交房后根据相关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
办理商品房交易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手续,上述手续能否顺利办理完成存在不确定
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