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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奇精机械: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2年4月修订)2022-04-27  

                                                                                       监事会议事规则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
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其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2人,职工代表1
人。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条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公司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
于监事。
   第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七条 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
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
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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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九)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
用由公司承担;
   (十)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
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第三章 会议召集与通知

   第十一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
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
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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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
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发出召开监
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四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分别提前10日
和3日通过以专人送出、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将会议通知送达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召集和主持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应当事先提
供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授权委托书上
应载明授权范围、内容和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在开会前 1
天送达监事会工作人员,由监事会工作人员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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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会人员宣布。
   第十八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
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四章 会议议事和表决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
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
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指定工作人员。监事不应当只
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
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
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五章 会议记录与决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
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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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应到的监事人数、实到人数、授权委托人数;
   (三)说明会议的有关程序及会议决议的合法性有效性;
   (四)说明经会议审议并通过投票表决的议案的名称(或议题),并分别说明每
一项议案或事项的表决结果(如会议审议的每项议案或事项的表决结果均为全票通
过,可合并说明);
   (五)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
录和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
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
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表、表决票、
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相应公告事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0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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