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精机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2年8月修订)2022-08-24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2年8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
慎判断暂缓或豁免披露,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
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
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
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
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
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
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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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公司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及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九条 已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核
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条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
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
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
解除劳动合同,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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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制
度中若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公司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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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申请时间 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类型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
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 有关内幕知情人是
□是 □否 □是 □否
事项知情人名单 否书面承诺保密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长审核意见
附件 2: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保密承诺函
作为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
承诺如下:
1、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在公司对暂缓、
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不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任何信息;
3、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
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 3: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知情人登记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暂缓或豁免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披露的类型
暂缓或豁免
披露的事项
内容
获取信息 获取信息
序号 姓名 证件号码 身份 职务 备注
时间 方式
注:
1、身份:包括控股股东,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法人代表及项目经办人,
其他股东(非控股股东)、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交易对方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对应类型则填写其他;
2、获取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