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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奇精机械: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8月修订)2022-08-24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
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奇精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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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
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
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可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八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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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
者反馈。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
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
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
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做好信息隔离,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
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
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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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处
理机制,依法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的宣传报道,
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公司应充分重视并依法
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
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且不得以新闻发布
或答记者问等其他任何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季
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开展、接受投资者调研、媒体采访等
活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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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
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专职部门,在董
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
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
室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
及下属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并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
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以
下简称“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公司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泄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
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
性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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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鼓励参加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增强其
对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在进行投资
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
培训和指导。
    第三十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
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
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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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投资说明会
    第三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第三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
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
况、分红情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
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
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
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
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三十六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
财务总监、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裁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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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原因。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五章 上证 e 互动平台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
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上证 e 互动平台中投资
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
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
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
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
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公司发
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 e 互
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 e 互
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
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
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 e 互
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
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
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
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
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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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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