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英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11-14
证券代码:603688 证券简称:石英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9-073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498号)核准并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获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为36,000.00万
元,每张面值100元,共计3,600,000张,发行价格为100元/张,期限6
年。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1038.30万元,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4,961.70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已就募集资金到位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证报告》(中汇会验
[2019]4797号),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2019年11月12日公
司(下称“甲方”)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华夏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下称“乙方”)和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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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下称“丙方”)签订了《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
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户号码 账户余额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 10451101040245466 22,000.00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 18930000000128843 13,250.00
合 计 35,250.00
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金额为36,000.00万元,扣除承销费(含增值税)750.00万元后的
余额为 35,250.00万元。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分别为10451101040245466、18930000000128843,截至2019年11月
12日,专户余额分别为22,000.00万元、13,25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年产6,000吨电子级石英产品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截止协议签署日,甲方未有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
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募集资金存储
及监管事宜。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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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
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
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
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覃新林、姚浩杰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
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
额”)的20%的,甲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
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
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
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
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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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
失效。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
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
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
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
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
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应提交开户银行住所地有管
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特此公告。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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