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英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2-17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于 2019 年 12 月 13 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联
营企业股权的议案》。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会
议资料,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有关规定,现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将其持有的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10%股权分别转让与
张忠恕先生 5%、分宜川流长枫新材料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
本次股权转让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
协议签署双方的协商下,定价公平、合理。本次交易通过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以盘后协议转让方式进行,交易风险可控,不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以下无正文,为本次独立意见签字页)
(本 页无 正 文 ,为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 有限公 司独 立 董事关 于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 第 二 次会 议相关事项独 立意 见的签署页 )
方先 : 汤 '加1G
汪旭东 :
肖 侠 :
⒛ 19年 12月 13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