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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石英股份:差异化分红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2020-06-04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


                        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福山路 450 号新天国际大厦 26 层

电话:(8621) 68769686        传真:(8621) 58304009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
                           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回购办法》”)、《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
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
则》(以下简称“《回购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以及《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就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涉及的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
除息处理(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差异化分红的
相关文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
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
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
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的内容,本所以及本所律师并
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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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原因

    2019 年 1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公司计划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
竞价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用于公司未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事项。

    截至 2019 年 5 月 1 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已回购公司股份
3,466,9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3%。公司回购专户持有股份数量为 3,466,950
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上述公司回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

    因此,公司 2019 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的议案》,公司拟以 337,296,600 股(即 2019 年末总股本)扣除 3,466,950 股(即
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回购专户上已回购的股份数)后剩余 333,829,650 股为基数,
实施利润分配,每 10 股分配现金红利 1.50 元(含税),共计将派发现金红利
50,074,447.50 元。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具体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公式

    (一)公司总股本为 340,608,401 股,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 3,466,950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337,141,451 股。

    (二)公司申请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转增比例)÷总股本

    以申请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 22.25 元为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22.25-0.1485)÷(1+0)=22.1015 元/股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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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回购办法》、《补充规定》、《回购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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