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英股份: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07-15
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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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 2020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
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
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
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资料一起
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已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
相关决议的公告、通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刊
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公司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 年 7 月 14 日 14:00,召开地点:江苏
省连云港市东海县平明镇马河电站东侧--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20 年 7 月 14 日至 2020 年 7 月 14 日,其中:(1)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
段,即 2020 年 7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2)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 年 7 月 14 日 9:15-15:00。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投票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主要包括:
公司的部分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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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会议表决文件及网络投票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合计 33 人,代表股份 13,178,1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1107%。
以上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对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3,174,8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
投票)的 99.9749%;
反对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 0.0022%;
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2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13,174,8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
投票)的 99.9749%;
反对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 0.0022%;
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229%。
回避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陈士斌、陈培荣、钱卫刚、周明强、吕良益、仇冰、富腾发展有限
公司、连云港太平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该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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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3,174,8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
投票)的 99.9749%;
反对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 0.0022%;
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2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13,174,8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
投票)的 99.9749%;
反对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 0.0022%;
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229%。
回避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陈士斌、陈培荣、钱卫刚、周明强、吕良益、仇冰、富腾发展有限
公司、连云港太平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该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3、《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3,174,8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
投票)的 99.9749%;
反对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 0.0022%;
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2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13,174,8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
投票)的 99.9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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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 0.0022%;
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229%。
回避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陈士斌、陈培荣、钱卫刚、周明强、吕良益、仇冰、富腾发展有限
公司、连云港太平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该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3,174,8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
投票)的 99.9749%;
反对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 0.0022%;
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2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13,174,8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
投票)的 99.9749%;
反对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 0.0022%;
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229%。
回避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陈士斌、陈培荣、钱卫刚、周明强、吕良益、仇冰、富腾发展有限
公司、连云港太平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该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第 1、2、3、4 项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相符,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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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通过的
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关于股东大会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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