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英股份: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21-04-06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 覃新林、姚浩杰
联系方式: 010-66555253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6 层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498 号)核准,江苏太平洋石英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英股份”或“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 360 万张,发行价格为每张 100 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 36,000 万元,
扣除相关发行费用 1,038.30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34,961.70 万元。上述募
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于 2019
年 11 月 1 日出具了《验证报告》(中汇会验[2019]4797 号)。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石英股份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需要对石英股份进行持续督导。根据《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等,东兴证券就 2020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2020 年度,东兴证券及保荐代表人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
方式对石英股份进行了持续督导的工作,并对石英股份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
等进行了专项核查,发表了核查报告。2020 年度,东兴证券持续督导工作的具
体内容如下:
序号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东兴证券有效执行了持续督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 导制度,并根据石英股份的具
1
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
划。
1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 东兴证券已与石英股份签署
2 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 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双方
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交所备案。 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东兴证券与石英股份保持着
通畅的日常沟通,并对其进行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
3 了定期回访、现场检查以及尽
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职调查等持续督导相关的工
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
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4
(以下简称“上交所”)报告,并经上交所审核后在指
经核查,石英股份在持续督导
定媒体上公告。
期间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公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或违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
背承诺的事项发生。
5 五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
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
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东兴证券督导石英股份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
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
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2020 年 12 月 03 日,公司董
事长、总经理陈士斌先生及其
一致行动人陈富伦先生以货
币形式收购武汉鑫友泰光电
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鑫友
泰”)股东合计持有的鑫友泰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50%股权。鑫友泰涉及光纤用
6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交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 个别石英产品以及少量的光
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源产品(玻壳)方面与石英股
份存在业务重叠,该业务重叠
情形构成同业竞争。但鑫友泰
与石英股份从事的业务在产
品、客户、供应商方面存在明
显差异,且各自生产工艺特点
和业务侧重点不同,该同业竞
争事项不会对石英股份造成
重大不利影响。同时,为有效
解决同业竞争,公司实际控制
人及一致行动人已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就本次收购事项出
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
2
诺函》,提出了相关解决方案,
且该承诺函已经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即该事项已履行了必要
的程序,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
公告。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
7 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
经核查,石英股份已建立了较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和内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包
部控制制度,并得到了有效执
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
行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符
8 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
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外投资、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
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 东兴证券督导石英股份严格
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 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
9
上市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向中国证监会、上交
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
10 东兴证券及相关保荐代表人
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对石英股份的信息披露文件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及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提交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
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
公司给予了密切配合且不存
11 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文件及时督促公司更
在应向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正或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交所
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交所 经核查,2020 年度石英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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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或被上交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 未发生此类事项。
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经核查,2020 年 12 月 03 日,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士斌先生
及其一致行动人陈富伦先生
以货币形式收购武汉鑫友泰
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鑫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
友泰”)股东合计持有的鑫友
13 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
泰 50%股权。鑫友泰涉及光
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纤用个别石英产品以及少量
的光源产品(玻壳)方面与石
英股份存在业务重叠,该业务
重叠情形构成同业竞争。但鑫
友泰与石英股份从事的业务
3
在产品、客户、供应商方面存
在明显差异,且各自生产工艺
特点和业务侧重点不同,该同
业竞争事项不会对石英股份
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同时,为
有效解决同业竞争,公司实际
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已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就本次收
购事项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
竞争的承诺函》,提出了相关
解决方案,且该承诺函已经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和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即该事项已履
行了必要的程序,及时向上交
所报告并公告。除上述事项
外,石英股份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未履
行承诺的情形,无应向上交所
报告的事项发生。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
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
经核查,2020 年度石英股份
14 重大事项或已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公
未发生此类事项。
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
的,应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作出说明并限期
改正,同时向上交所报告:
(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
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 经核查,2020 年度石英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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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未发生该等情况。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
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交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东兴证券已按照相关规定制
订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计划,并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
16 实施了定期的现场检查并出
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具了 2020 年度定期现场检查
报告。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应
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交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 经核查,2020 年度石英股份
17 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无此类需要进行专项检查的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 事项发生。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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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
(五)关联交易显示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
以上;
(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石英股份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符合相关法规和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
18 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了相
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关信息披露义务,东兴证券对
其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
出具了专项核查报告。
经核查,2020 年度石英股份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
19 不存在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见。
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东兴证券对石英股份 2020 年持续督导
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审阅的信息
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定期报告、各项
制度等相关公告。本保荐机构主要就以下方面对于石英股份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
了审查:
1、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
2、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
3、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
信其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4、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内容,确信其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5
5、审阅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确信其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6、审阅其股票异常波动公告信息的及时、准确、真实。
经核查,东兴证券认为:石英股份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中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石英股份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相关规定中
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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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覃新林 姚浩杰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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