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上市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2022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 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 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 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 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2023年3月2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作出决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贵司已于2023年3月22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相 关公告、通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刊登的日期距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3年4月 11日14:00在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平明镇马河电站东侧--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 公司会议室举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3年4月11日09:15~09:25, 09:30~11:30和13:00~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23年4 月11日09:15~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均符合公告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主要包括: 公司的部分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董事会邀请的其他有关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会议表决文件及网络投票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38人,代表股份214,647,80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413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99,330,87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55.1740%。 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6人,代表股份 15,316,9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2396%。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14,645,9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1,833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3,118,2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4%;反对1,833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14,645,9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1,833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33,118,2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4%;反对1,833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14,645,9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1,833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3,118,2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4%;反对1,833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14,645,9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1,833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3,118,2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4%;反对1,833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14,645,9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1,833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3,118,2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4%;反对1,833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14,645,9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1,833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3,118,2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4%;反对1,833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14,529,1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7%;反对118,6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3,001,4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18%;反对118,63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可转债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14,645,9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1,833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3,118,2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4%;反对1,833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 意 211,202,86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3950 % ; 反 对 2,563,0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940%;弃权881,917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29,675,18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89.5986 % ; 反 对 2,563,0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385%;弃权881,917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629%。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 意 211,313,45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4465 % ; 反 对 3,334,3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5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29,785,77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89.9325 % ; 反 对 3,334,3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675%;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 意 211,313,45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4465 % ; 反 对 3,334,3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5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29,785,77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89.9325 % ; 反 对 3,334,3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675%;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 意 211,313,45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4465 % ; 反 对 3,334,3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5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29,785,77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89.9325 % ; 反 对 3,334,3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675%;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 意 211,313,45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4465 % ; 反 对 3,334,3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5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29,785,77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89.9325 % ; 反 对 3,334,3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675%;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 意 211,313,45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4465 % ; 反 对 3,334,3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5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29,785,77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89.9325 % ; 反 对 3,334,3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675%;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 意 211,313,45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4465 % ; 反 对 3,334,3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5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29,785,77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89.9325 % ; 反 对 3,334,3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675%;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相符,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关于股东大会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