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英股份: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2023-04-21
证券代码:603688 证券简称:石英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3-031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
议通知于 2023 年 4 月 17 日以电子邮件、传真形式发出,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在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平明镇马河电站东侧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
合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 9 名,实到 9 名,董事陈士斌、独立董事蒋春燕、
解亘、肖侠以通讯方式参加。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
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董事长出差不方便
主持会议,会议由过半数董事推举董事刘明伟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
做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
案》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 9 票,其中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董事会对公司的实际情况逐项自
查,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
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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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与会董事逐项审议了方案内
容,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9票,其中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
转债”)。本次可转债及未来经本次可转债转换的公司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
(二)发行规模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 9 票,其中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次可转债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50,000.00 万元(含 150,000.00 万元),
具体发行规模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
围内确定。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 9 票,其中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次可转债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四)债券期限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 9 票,其中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次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六年。
(五)债券利率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 9 票,其中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次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
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六)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 9 票,其中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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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次
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
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
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
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本次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
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七)转股期限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 9 票,其中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 9 票,其中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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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
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
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
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及派送现金股
利等情况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
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
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公告,并于公告
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
为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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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
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可
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
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九)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 9 票,其中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
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
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
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
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修正后的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
票面值。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
停转股期间(如需)。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
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
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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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 9 票,其中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
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 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 为申请转股当日
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
本次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在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不足转换为一股
的本次可转债余额。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一)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的支付将根
据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赎回条款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 9 票,其中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的票面面值上浮一
定比例(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赎回全部未转股的本
次可转债。具体上浮比率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
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按
照本次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
(1)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
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当本次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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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首个付息日前,指从计息起始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
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首个付息日后,指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
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本次可转债的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
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
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
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十二)回售条款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 9 票,其中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
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可转债
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者
全部本次可转债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
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一)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2、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在任何连续三十个
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本次可转
债全部或部分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
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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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
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
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一)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
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
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
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十三)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 9 票,其中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
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含因本次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享受
当期股利。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 9 票,其中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
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
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 9 票,其中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次可转债向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具体优先配售
数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公告文件中予以披露。
本次可转债给予原股东优先配售后的余额及原股东放弃认购优先配售的金
额,将通过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及/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网上发行。如
仍出现认购不足,则不足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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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 9 票,其中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的
权利义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和会议召集程序。
1、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依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及本规则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
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3)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4)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份;
(5)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6)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
(7)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8)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
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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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
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1)当公司提出变更本次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
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债券本
息、变更本次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2)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
案作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下同)偿还债券
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重整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作出决议;
(3)当公司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过往收购交易对应的交易对方业
绩承诺事项回购股份、公司依法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被托
管、解散、申请破产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
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4)当担保人或担保物(如有,下同)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
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5)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
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6)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7)对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作出决议;
(8)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
情形。
4、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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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或债券受托管理人负责召集。公司董事
会或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 30 日内
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 15 日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
(2)发行人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
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以下统称“提议人”)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机构或人士,有权提议受托管理人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3)《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十
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如公司董事会、债券受托管理人未能按本规
则规定履行其职责,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
债券持有人有权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4)除《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除因不可抗力,不得变更债券持有人
会议召开时间或取消会议,也不得变更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因不可抗力确需
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取消会议或者变更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的,召集
人应在原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5 个交易日内以公告的方式发出补充
通知并说明原因,但不得因此而变更债券持有人债权登记日。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拟决议事项消除的,
召集人可以公告方式取消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说明原因。
5、投资者认购、持有或受让本次可转债,均视为其同意本次可转债债券持
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 9 票,其中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150,000.00 万元
(含 150,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投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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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拟投入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额
(一) 半导体石英材料系列项目(三期) 320,540.72 150,000.00
合计 320,540.72 150,000.00
项目投资总额高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在本次可转债募
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
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可根据项
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金额进行适当
调整。
(十八)担保事项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 9 票,其中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次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十九)评级事项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9票,其中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将聘请资信评级机构为发行的可转债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二十)募集资金存管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 9 票,其中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已经制定《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2023
年3月修订)》。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即募
集资金专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确定,
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信息。
(二十一)违约责任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9票,其中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可转债违约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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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本次债券到期或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时,公司未能偿付本次债券
应付本金和/或利息;
(2)公司未能偿付本次债券的到期利息;
(3)公司出售其重大资产以致公司对本次债券的还本付息能力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
(4)公司不履行或违反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及本预
案下的任何承诺或义务,且将实质影响公司对本次债券的还本付息义务,经债券
受托管理人书面通知,或经单独或合计持有每期未偿还债券总额且有表决权的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通知,该种违约情形自通知送达之日起持续三十个工
作日仍未得到纠正;
(5)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发生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停业、
清算、丧失清偿能力、被法院指定接管人或已开始相关的法律程序;
(6)在本次债券存续期间内,公司发生其他对各期债券本息偿付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的情形。
2、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
上述违约情形发生时,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募
集说明书的约定向债券持有人及时、足额支付本金和/或利息以及迟延支付本金
和/或利息产生的逾期利息、违约金,向债券持有人和债券受托管理人支付其实
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并就受托
管理人因公司违约事件承担相关责任造成的直接损失予以赔偿。
3、本次发行可转债的争议解决机制
本次债券发行适用于中国法律并依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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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债券发行和存续期间所产生的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有权按照本次发行可转债受托管理协议、本次可转
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约定,向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前条约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
有权继续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二十二)本次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 9 票,其中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本次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报中国
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 9 票,其中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同意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
150,000.00 万元(含 150,000.00 万元),具体发行规模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及公司选定信披媒体刊登的《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
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 9 票,其中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编制了《江
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
报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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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及公司选定信披媒体刊登的《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
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 9 票,其中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运用合理、可行,符
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及公司选定信披媒体刊登的《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 9 票,其中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报告》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相符。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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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
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 9 票,其中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
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文件
的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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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薄即期回报和公司拟采取的措施以及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
切实履行做出的承诺,编制了相关说明。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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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
的公告》。
八、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
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 9 票,其中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为规范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职权、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江苏太
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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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 9 票,其中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为完善和健全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
的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充分维护公司股东权益,引导投资者树立
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3 号)及《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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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
要求,制定了 2023-2025 年(以下简称“规划期”)的股东回报规划。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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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
十、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
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 9 票,其中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为高效、有序完成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依照相
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拟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全权办
理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及意见以及公司具体情况,
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条款进行适当修订、调整和补充,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
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及对象、
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转股价格修正、赎回、债券利
率、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及其召开程序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决定本次发
行时机、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其它与发行
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2、批准、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
议、合同和文件;
3、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并与之签署相关协议,办理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相关事宜;根据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要求制
作、修改、报送有关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申报材料,全权回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及相关政府部门的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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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投向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实际进度及实际资金需求,调整或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根据项
目的实际进度及经营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自筹资金先行实施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监管部门的要求及市场状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
5、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和转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
款,并办理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可转换公司债券挂牌上市等事宜;
6、如监管部门对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
化,除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
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7、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
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政策发生变化时,酌
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
8、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
情形下,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最新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
证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
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9、办理本次发行的其他相关事宜;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在获得上
述授权的条件下,除非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
将上述授权转授予公司董事长以及董事长所授权之适当人士直接行使,且该等转
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10、上述授权的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除
第 5 项授权有效期为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内)。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 9 票,其中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同意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8 日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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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的相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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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0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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