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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水表: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19-01-31  

						证券代码:603700         证券简称:宁波水表          公告编号:2019-005




                    宁波水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
     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水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关于修订〈宁波水表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的议案》。


   一、 变更公司经营范围

   变更前:

   “流量仪表的零件、阀门制造、加工;流量仪表、测控系统、电子产品及零
件设计、制造、检测、咨询的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及系统集成的研发、制造及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水表及系统的安装、调制和维护;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
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房屋租赁。(企业
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变更后:

   “流量仪表、电子产品、测控系统、阀门、计算机软件及系统集成的研发、
制造、检测、咨询及技术服务;流量仪表及系统的安装、维护;自营、代理货物
和技术的进出口;房屋租赁;货物运输。(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
件经营)”

   二 、 变更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
   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909 万股,并已于 2019 年 1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11,725 万元增加至 15,634 万元,公司股
份总数由 11,725 万股变更为 15,634 万股,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
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三 、 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18 年修订)》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根据本次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对《宁
 波水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的基本情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三条 公司于【      】年【    】月   第三条 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7 日经
 【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
 普 通 股【     】股,于【      】年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909 万股,于
 【      】月【     】日在上海证券交   2019 年 1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易所上市。                            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人民 币
 【】万元。                        15,634 万元。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
 围:流量仪表的零件、阀门制造、加      经营范围是: 流量仪表、电子产品、
 工;流量仪表、测控系统、电子产品      测控系统、阀门、计算机软件及系统
 及零件设计、制造、检测、咨询的技      集成的研发、制造、检测、咨询及技
 术服务;计算机软件及系统集成的研      术服务;流量仪表及系统的安装、维
 发、制造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水      护;自营、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
 表及系统的安装、调制和维护;自营      口;房屋租赁;货物运输。[企业经营
 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      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
 除外;房屋租赁。[企业经营涉及行政
 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集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中存管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5,634 万
 均为普通股。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权激励;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购其股份的。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购其股份的。
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转让给员工。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未作变动。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宁波水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