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宁波水表: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3-0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水表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三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2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 3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 3

四、结论意见 ....................................................................................................... 5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水表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水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宁波水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律师通过视频方式
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
件:

       1.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8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 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8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4. 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8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于 2020 年 2 月 15 日刊登于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延期

                                                        - 1 -
                                                                   法律意见书


及变更会议地点的公告;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
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
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1 月 18 日以公告形式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定于 2020 年 2 月 20 日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
联系人等内容。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
作的通知》精神,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2 月 15 日刊登了关于 2020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延期及变更会议地点的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由 2020 年
2 月 20 日下午 14 时调整为 2020 年 3 月 6 日下午 14 日,会议场地由宁波市江北
区荪湖路 666 号富邦荪湖山庄颐景厅调整为灵峰厅。

    2. 2020 年 3 月 6 日下午 14 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宁波市江北区荪湖
路 666 号富邦荪湖山庄灵峰厅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及
相关公告所载明的内容。

    3.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3 月 6 日
9:15-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4. 公司董事长张琳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 2 -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情况如下: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1 名,代表公司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为 74,005,734 股 , 占 股 权 登记 日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47.3364%。

     2.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506,90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9638%。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75,512,634 股,占股权登
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3002%;其中,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945,791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45%。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
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
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 3 -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
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
异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授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75,512,6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945,7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2. 《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75,512,6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945,7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3. 《关于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借款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75,512,6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945,7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 4 -
                                                                 法律意见书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4.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75,512,6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945,7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四)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 5 -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水表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都   伟




                                          经办律师:

                                                         刘   佳




                                                   2020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