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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水集团: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1-04-20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宁波水表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水集团”、“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宁水集团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 2019 年 1 月
22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现就 2020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保荐人应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
  1      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   督导制度,并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
         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保荐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
         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   保荐机构与公司已签署持续督导相关协
  2      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   议并于该协议中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
         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   期间的权利义务。
         证券交易所备案。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对
         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 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
  3      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生按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
         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 规或违背承诺的事项。
         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保
         荐人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   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
  4      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   关当事人未发生须公告的重大违法违规
         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   事项以及违背承诺的情况。
         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
         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保荐人应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
  5      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   通、定期回访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
         工作。                               续督导工作。
     保荐人应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 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
6    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出现违反
     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 相关法律法规或不履行承诺的情况。
     的各项承诺。
     保荐人应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     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在执
     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     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关
7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     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方面符合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
     保荐人应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
     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
     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
8    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
                                            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
                                            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
     等。
     保荐人应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进
     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行核查,审阅了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9    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     关文件,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完备,公司
     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保荐人可以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
10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的
     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
                                            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
                                            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审
     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阅或在得到公司通知后第一时间安排审
     保荐人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
                                            阅,并督促公司尽快安排更正或补充。
     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
                                            公司给予了积极配合,并已根据持续督
     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
                                            导机构的建议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适当
11   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
                                            调整。
     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保荐人应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
     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
1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
                                            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况。
     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保荐人应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
       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应向上海
13     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
                                            证券交易所上报的未履行承诺的事项发
       行承诺事项的,保荐人应及时向上海证
                                            生。
       券交易所报告。
       保荐人应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
       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
       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
                                            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
14     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
                                            生该等情况。
       的,保荐人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
       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
       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
       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
       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
       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
                                            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
15     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生该等情况。
       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
       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
       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
       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保荐人应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   保荐机构在检查前制定了现场检查工作
16     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   计划并与公司进行了事前沟通以确保工
       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作的有效开展。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
       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
       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 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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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 生该等情况。
       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
       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
       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元证券对宁水集团在持续督导期
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
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
关规定;审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
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
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应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其他事项。
    (本页无正文,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   晨                      束学岭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