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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水集团: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2-06-09  

                        证券代码:603700                   证券简称:宁水集团                公告编号:2022-045



   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8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2/6/14             -           2022/6/15        2022/6/15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2 年 4 月 20 日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1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公司向全体股东(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8.00 元

(含税)。截至权益分派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为 203,242,000 股,扣除公司回购

专户中的 1,264,136 股,最终以 201,977,864 股为基数,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61,582,291.2

元;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

利)÷总股本=201,977,864×0.8/203,242,000≈0.7950 元/股

    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涉及送股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

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

格-0.7950)÷(1+0)=前收盘价格-0.795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2/6/14            -           2022/6/15      2022/6/1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回购至专用账户不参与分配的股份和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

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

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

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张世豪、王宗辉、徐云、赵绍满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

(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8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
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8 元,

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

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 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72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

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

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 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72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红利所得税由

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8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4-88195854


特此公告。

                                                 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