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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水集团: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控股(参股)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2023-04-29  

                                              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控股(参股)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治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
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外派董事、监事”,是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按本办
法规定的程序,向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或者控股、参股的其它实体委派董事、
监事。公司通过外派人员对派驻企业进行管理,对派驻企业的董事会和经营层的
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外派董事、监事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
本办法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职责和权力,必须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
       第三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管理文件的相关规定,将其
管理职能延伸至控股(参股)子公司和控股(参股)的其它实体。董事会各专门
委员会按其职责,检查监督公司外派董事、监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公司计
划财务部负责收集整理对外投资企业须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具体实施对外投资
企业的财务监督、对控股(参股)子公司和控股(参股)的其它实体的财务审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凡公司派往派驻企业出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和监事会主席(或召集人)、
监事(职工监事除外)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公司向派驻企业委派出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外派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
实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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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熟悉公司或派驻公司经营业务,具有相应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
务等专业技术中级以上职称,并在公司中层以上管理岗位任职满三年以上;经董
事会、监事会特许批准的外派董事、监事,本款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三)过去五年内未在所任职的任何机构/企业受到重大内部纪律处分,亦未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任何刑事处分;
    (四)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来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五)董事会、监事会认为担任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外派董事、监事:
    (一)《公司法》及派驻企业《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
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处分尚未解除的人员;
    (三)与派驻企业除本公司外其他股东或主要经营管理层存在关联关系,有
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
    (四)曾经由公司派往派驻企业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在
履行职务时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公司或派驻企业造成严重损失,
被撤销其委派职务或劝辞的;
    (五)公司或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认为不宜担任外派董事、监事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外派董事、监事的任免程序
    第六条 向控股(参股)子公司外派人员(包括新任、连任、继任、改任),
根据本公司投资额度不同,候选人的提名、审核、批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本公司出资额超过1000 万元(含1000 万元)的控股(参股)子公
司外派人员,候选人由本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公司董
事会征询监事会意见后批准委派;
    (二)对本公司出资额低于1000 万元的控股(参股)子公司外派人员,候选
人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公司除了按上述程序提名外派董事监事候选人外,还可以采用公开竞
聘、招聘、选聘方式,择优产生外派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八条 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监事会批准外派董事、监事后,被委派董事、
监事应签署签定《外派董事、监事承诺书》,书面确定对公司负责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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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责任人,明确外派董事、监事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草拟委派文件,作为推荐委派凭证发往派驻单位,派驻单位依据《公司法》、派
驻单位章程的有关规定,将公司推荐委派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九条 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外派董事、监事任期未
满,派驻单位股东会不得无故罢免其职务。但当被委派董事、监事本人提出辞呈,
或被委派董事、监事因工作调动,或到退休年龄,或公司对其进行考核后认为其
不能胜任的,或该委派人违反《外派董事、监事承诺书》并对本公司利益造成损
失时,公司应及时向投资单位董事会、监事会出具要求变更董事、监事的公函。
   第十条 变更外派董事监事的程序如下:
    (一)被委派人本人提出辞呈的,其书面辞呈应递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总
经理办公会根据其辞职理由的充分与否,决定是否准许其辞职;
    (二)被委派人因工作调动,或到退休年龄的,由总经理办公会根据其身体
及任职状况决定是否准许其卸任外派董事、监事职务;
    (三)被委派人经公司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出具考核
意见,并经总经理办公会作出撤销委派其职务或劝其辞职的决议;
    (四)被委派人违反《外派董事、监事承诺书》并对本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
由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建议,并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出撤销委派其
职务或劝其辞职的决议;
    (五)变更外派董事、监事时,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董事、监
事候选人。
    (六)其他外派董事、监事任期届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连选连任;但对控
股(参股)子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任期届满后,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
是否同意连任。


                 第四章 外派董事、监事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责任如下:
    (一)忠实地执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涉及派驻公司的各项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派驻单位章程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职权;
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坚决维护公司的利益;
    (三)按派驻单位章程相关规定,出席该派驻单位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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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代表公司行使股东相应职权;
    (四)认真阅读派驻单位的财务报告和其它工作报告,及时了解派驻单位业
务经营管理状况;负责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报告派驻单位的经营状况,
以及本人履行职务情况;
    (五)对公司投入派驻公司的资产保值增值负责;
    (六)督促派驻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相关制度;
    (七)外派董事、监事对派驻企业上报的材料、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八)参加完派驻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后,在两个工作
日之内,将会议资料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统一归
档;
    (九)遇派驻企业工商注册变更、章程修改、法人治理制度修订、股东变更
或股份/股权增减等情况,负责督促派驻企业将有关书面材料及时报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备案;
    (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要求对派驻企业有关事实、信息问题作出解释、说
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的,外派董事、监事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公司的检查、
调查。
   第十二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权利如下:
   (一)有权获取为履行职务所需的派驻单位经营分析报告、财务报告及其它相
关资料;
    (二)有资格出任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的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
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授权,行使派驻单位的经营管
理、财务监督等职权;
   (三)有权对派驻单位的经营发展及投资计划提出建议;
    (四)有权就增加或减少公司对派驻单位的投资、聘任、罢免派驻单位高级
管理人员等重大事项提出决策建议;
    (五)行使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六)享受派驻单位股东会或其它有权机构确定的薪酬、待遇。
    第十三条 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履行如下义务:
    (一)在职责及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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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除经公司董事会或派驻单位股东会的批准,不得与派驻单位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派驻单位相同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公司
利益的活动;
   (五)外派董事、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
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
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本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决定,
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
而定。
   (六)外派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必须竭尽全力保护派驻公司的知识产权,
卸任后,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带走涉及派驻公司知识产权范畴内的任何资料,由
此造成派驻公司利益受损的,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任职尚未结束的外派董事、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利益造成的
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派驻单位如因违反法律法规致使公司利益受损的,参与决策的外派董
事、监事须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九) 协助公司职能部门履行对子公司管理职能。
    第十四条 外派董事、监事须协助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督促派驻公司定期向
本公司提供财务月报和年报。
   第十五条 外派董事、监事须协助公司经营部,制订派驻单位年度经营考核目
   标。
   第十六条 外派董事、监事须协助公司审计部,对派驻单位进行内部审计。
    第十七条 外派董事、监事在接到派驻单位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通知
后,凡会议涉及审议下列重大事项时,须由第一责任人在二个工作日之内书面报
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一)派驻单位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派驻单位发行股票、债券;
   (三)派驻单位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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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派驻单位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委托理财等事项;
   (五)派驻单位聘任、罢免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六)派驻单位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或债务重组、前十大股东股权转让、
派驻单位合并或分立、变更派驻单位形式或派驻单位清算解散等事项;
   (七)超出派驻单位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净资产10%以上(含10%)的交易;
   (八)修改派驻单位章程、经营范围等;
   (九)拟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
   (十)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十二)外派董事、监事认为应当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事项。
   紧急情况下,外派董事、监事应立即用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
报告。
    第十八条 派驻单位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涉及上述第十七条规定的重
大事项时,外派董事、监事必须依据公司或董事会、监事会决议或者董事长的决
定行使表决权,不得擅自越权表决。
    第十九条 除上述第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外,外派董事、监事必须根据本公
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行使表决权;并在事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汇报自己的表决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0天内,向公司
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提交本人在上一年度履行职务情况报告,报告中应如实
反映派驻公司上一年度的经营状况、本人出席派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情况、对该公司下一步发展的建议等。
    第二十一条 外派董事监事有责任和义务在参加完派驻单位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会议后,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将会议审议议案及其会议决议交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备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统一归档。
                       第五章 外派董事、监事的决策程序
    第二十二条 外派董事、监事应对派驻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送审资料进
行认真研阅,做好充分的参会准备工作;出席会议时应独立、充分、明确地表达
意见,并坚决贯彻公司意图。
    第二十三条 外派董事、监事参加派驻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或其他派驻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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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内部会议就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重大事项表决前,应至少提前 3 个工作日先向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相关议案资料,经公司内部程序形成决策意见,再按公司
决策意见表决。外派董事、监事提交公司事前决策的议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各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参会人员;
   (二)重大事项所涉议题及相关资料;
   (三)外派董事、监事对上述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接收整理外派董事、监事提交的议案资料
(必要时可要求派驻企业提供补充说明材料),根据决策权限安排履行内部程序,
包括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审阅,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审议等。派出董事、
监事应按照公司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派驻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外派董事、监事应将会议
决议和纪要(复印件需加盖派驻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印章或公章)、会议资料等交
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六条 就被派驻企业的重大问题、专项问题,外派董事、监事可分别或
联名向公司提出专项调研工作请求,由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开展调研工作。


                         第六章 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高管人员兼任外派董
事、监事职务者进行考核,董事会办公室、人事部负责对其它外派董事、监事进
行考核,考核依据如下:
    (一)外派董事、监事按上述第二十条规定撰写的《年度外派董事监事履职
情况报告》;
    (二)由经营部门负责提供的《年度经营目标考核合并表》;
    (三)由财务部门负责收集的《年度财务报告》(该财务报告可以未经审计)、
财务分析报告、《内部审计报告》;
    (四)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供的《年度外派董事监事履行承诺情况报告》;
    (五)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考核依据。
    第二十八条 前款规定的考核依据由董事会办公室汇总并报告董事会薪酬和
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决定考核会议召开日期,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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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外派董事监事考核评价分为优良、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
级,具体考核标准及考核规则由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制订。
    第三十条 对获得“优良”、“良好”评价的外派董事、监事,可以适当进行
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提出;对获得“合格”评价的外
派董事监事,一般不进行奖励与处罚;对获得“不合格”评价的外派董事监事,
则按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撤销委派或劝其辞职。本人拒绝辞职的,除
执行撤销委派外,还要给予其它纪律处分。


                       第七章 外派董事、监事的待遇
    第三十一条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是否在派驻领取报酬,原则上由派驻单位股
东会或有权机构决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也可以视情决定外派董事、监事是否
在派驻单位领取报酬。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控股(参股)子公司。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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