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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盛洋科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1-16  

						证券代码:603703           证券简称:盛洋科技         公告编号:2019-003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 年 1 月 15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行政楼十楼会议室(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
     东路 1416 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22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35,115,237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58.82
份总数的比例(%)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叶利明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采用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9 人;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 董事会秘书吴秋婷女士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变更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           是否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序号                                             效表决权的比例(%) 当选
         补选叶盛洋先生为公司第
1.01                               135,115,237               100               是
         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补选裘坚樑先生为公司第
1.02                               135,115,237               100               是
         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比例            比例            比例
序号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关于变更公司非独立董事
1.00
        的议案
        补选叶盛洋先生为公司第
1.01                              3,162,389   100      0           0    0          0
        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补选裘坚樑先生为公司第
1.02                              3,162,389   100      0           0    0          0
        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所审议议案属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二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
份同意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赫、陈昊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