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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盛洋科技:盛洋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四届七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3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是基于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财务状
况、资金需求以及公司未来发展状况所做出的决定,有利于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和发展对资金的需求,考虑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现行的利润分配政策。我们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通过与公司经营管理
层和有关部门进行交流并查阅公司的管理制度,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2020 年度,公司在治理层的监督下,按照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其他法规相关规定,设计、
实施、维护和完善了一系列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建立健全和完善的各项内部控制
制度的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具有合法性、合理
性和有效性,也适应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的需要。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基本
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在重大投资、关联交易等方面的内部控制严格、
有效,经营活动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得到了合理控制,公司各项活动的
预定目标基本实现。公司的内控机制基本完整、合理、有效。公司对内部控制的
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
实际情况。同意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希望公司今后能随着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和相关新政策新规定的要求,不断
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在内控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检查方面进一步加大力度,增强内
控意识,确保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使董事会各项决策更加科学化。

    三、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公司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等方面均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且在为公司提供 2020 年财务报告审计服务工作中,独立、
客观、公正、及时地完成了与公司约定的各项审计业务。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
延续性,我们同意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
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经过认真审议,我们一致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真实、客观、
完整地反映了 2020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

    五、关于公司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计提商誉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而作出的,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资产实际情况,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计提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经过认真审议,我们一致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规避和防范汇
率大幅波动带来的不良影响,控制公司财务费用波动,在合法、审慎的原则下开
展外汇套期保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开展相关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是基于公司日常经营需要的正常
业务合作,属于正常和必要的交易行为,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与关联方
的合作是在自愿、平等、公允、互惠互利的原则下进行,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造
成不利影响。在审议本议案的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依据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实施,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有利于更加客观、公
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九、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在保证资金安全与流动性的前提下,使用总额度不
超过 2.5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
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其审议流程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
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提交 2020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控股子公司浙江虬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独立
意见
    根据公司与虬晟光电股东裘坚樑、长兴晟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签订的《关于浙江虬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
“《补充协议》”),裘坚樑未完成本次盈利预测的承诺,应补偿金额
11,867,034.25 元。我们认为本次业绩补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且业绩
承诺方已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况。




                                                         2021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