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洋科技:北京市康达律所事务所关于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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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1]第0283号
致: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浙江盛洋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
性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
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
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1年4月23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21年4月28
日,公司在上述网站上刊登了《关于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以下简称“《临时提案》”),《通知》及《临时提案》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以及登记办法等事宜。经核查,《临时
提案》满足《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由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于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提出的规定。
经审验,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公告通知各股东,并于收
到临时提案后二日内将临时提案公告通知各股东,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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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1年5月14日(星期五)下午14点在浙江省绍兴市
越城区人民东路1416号公司行政楼十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
通知内容,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叶利明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5月14日上午9:15至9:25,9:30-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1年5月14日9:15-15:00。
经验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
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
计 121,921,6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8297%。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21,920,0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8292%。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1 年 5 月 10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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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5%。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33,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3%。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出席了现场会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等人员
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了逐项表决。
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
结果统计数。
本次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清点现场表决情况,
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时针对部分议案,对
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本次会
议投票表决结果。
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1,921,6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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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100%;
反对0股;
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1,921,6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100%;
反对0股;
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21,921,6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100%;
反对0股;
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1,921,6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100%;
反对0股;
弃权0股。
(五)审议通过《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21,921,6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100%;
反对0股;
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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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100%;
反对0股;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1年度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1,921,6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100%;
反对0股;
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0股;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1,921,6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100%;
反对0股;
弃权0股。
(八)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1,921,6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100%;
反对0股;
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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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反对0股;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九)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 登
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1,921,6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100%;
反对0股;
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0股;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1,921,6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100%;
反对0股;
弃权0股。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补选张俊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21,920,0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99.998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5.2663%。
2、补选孔祥伦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21,920,0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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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98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5.2663%。
3、补选顾成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21,920,0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99.998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5.2663%。
其中,议案(十一)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上述议案(九)已经股东大会特
别决议审议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以上表决议案与《通知》、《临时提案》中列明的议
案一致。本次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召
集人及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实施细则》、《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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