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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盛洋科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8-14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86-010-50867666 传真/Fax:86-010-65527227
                             电子邮箱/E-mail: kangda@kangda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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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1]第0486号




致: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
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列席本次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浙江盛洋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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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
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
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
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1年07月27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
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以及登记办法
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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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15日公告通知各股东、并于收
到《通知》后七日内将会议资料公告通知各股东,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8月13日(星期五)下午14点整在浙江
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东路1416号公司行政楼十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董事长叶利明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8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1年8月13日9:15-15:00。

    经验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
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等资格

    根据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代理人共10名,均为截至2021年8月9日交易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代表,所持股份
91,950,7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0.79%。

    汇总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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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91,950,7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总股份的30.79%。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
任的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
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

    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
结果统计数。

    本次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清点现场表决情况,
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时针对参加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
果。

    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补选吕西林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1,950,7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补选郭重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1,950,7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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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以上表决议案与《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本次会
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及会议主持
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实施细则》、《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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