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洋科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交所《关于对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组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的回复意见2021-12-03
关于重组问询函的回复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组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的回复意见
致: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盛洋科技”、“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担任盛洋科技本次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的特聘专项法
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1 年 11 月 18 日
出具的《关于对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组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
公函【2021】2904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中的相关问题出具本回复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本回复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回
复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回复意见,本所律师对本次重组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
所律师认为出具本回复意见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次重组所涉各方
的主体资格、转让标的、有关决议、承诺函及与本次重组有关的其他文件,并对
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访谈、核查和验证。
对于本回复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
交易各方、政府部门、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
相关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本回复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1
关于重组问询函的回复意见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回复意见如下:
问题 3:根据公告,交通通信集团控股的国交北斗(海南)科技集团是公司
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 7.69%。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控制权不变。请公司补
充披露:(1)公司及现控股股东方是否与交通通信集团就公司未来控制权有协
议约定或其他安排;(2)结合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比例、交易完成后各股
东持股比例,说明公司是否存在控制权稳定性风险。请律师、财务顾问发表意
见。
回复:
一、公司及现控股股东方是否与交通通信集团就公司未来控制权有协议约
定或其他安排;
(一)上市公司和交通通信集团出具相关声明
经核查,盛洋电器及其一致行动人于 2021 年 12 月 1 日出具声明,“截至本
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本人与交通通信集团不存在关于盛洋科技未来控制权
的协议约定或其他安排。”
经核查,交通通信集团于 2021 年 12 月 1 日出具声明,“截至本声明函出具
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与盛洋科技及其控股股东不存在关于盛洋科技
未来控制权的协议约定或其他安排。”
(二)关于上市公司未来控制权没有协议约定或其他安排
经本所律师向上市公司确认及询问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方与交通通信集团,截
至本回复意见签署日,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方与交通通信集团关于本次交易正在
协商过程中,两方关于上市公司未来控制权没有协议约定或其他安排。
二、结合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比例、交易完成后各股东持股比例,说
明公司是否存在控制权稳定性风险。
2
关于重组问询函的回复意见
(一)交通通信集团出具的相关声明
经核查交通通信集团出具的声明:“本次重组中,本公司增持上市公司发行
的股份不以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为目的;本公司将在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
工作完成后,与上市公司协商确定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比例,并在方案设计上维
持上市公司现实际控制人控制权的稳定。”
(二)发行股份前后股东持股情况测算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交通通信集团将业务注入中交科技后,标的资产的整体
估值预计为 9-12 亿元,向交通通信集团发行股份数量预计不超过 5,300 万股。按
发行 5,300 万股计算,本次发行股份支付比例预计为 52.91%-70.55%,现金支付
比例预计为 29.45%-47.09%。
假设上市公司发行 5,300 万股用于支付股票对价,在不考虑配套募集资金发
行的股份稀释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
比例将超过交通通信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比例 5%以上,本次
交易完成前后的股权比例变动情况,如下所示:
交易前 本次交易影响 交易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发行股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 (%) (股) (股) (%)
一、盛洋电器及其一
93,909,949 31.45 - 93,909,949 26.71
致行动人
二、交通通信集团及
22,970,000 7.69 - 75,970,000 21.61
其一致行动人
交通通信集团 - - 53,000,000 53,000,000 15.07
国交北斗 22,970,000 7.69 - 22,970,000 6.53
三、其他股东 181,730,051 60.86 - 181,730,051 51.69
总股本 298,610,000 100.00 53,000,000 351,610,000 100.00
具体发行股份及现金支付比例及交易完成后各股东持股比例,将在审计、评
估工作完成后,根据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由各方协商,并在重组报告书中予
以确定。
3
关于重组问询函的回复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及现控股股东方与交通通信集团就公司未来控制
权没有协议约定或其他安排;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标的资
产评估值、股份发行数量等均未确定,因此具体发行股份及现金支付比例及本次
交易前后的股权变动情况尚无法确定;交通通信集团就控制权稳定性出具声明,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
问题 7:预案披露,标的公司主要依托卫星通信资源开展业务,卫星通信领
域与国防军事领域通常设立较为严格的资质认证管理。请公司补充披露:(1)
标的公司现有业务所需资质证书、目前所持资质证书、登记主体、有效期、是
否存在续期障碍;(2)拟注入的 VSAT 等相关业务是否需要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如是,此次划转过程是否涉及资质证书变更,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相关资质未
完成变更对标的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影响。请律师、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回复:
一、标的公司现有业务所需资质证书、目前所持资质证书、登记主体、有
效期、是否存在续期障碍
经核查上市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的预案,中交科技主营业务是为国内用户提供
卫星通信的整体解决方案,利用海事卫星和 VSAT 卫星通信网,围绕卫星通信用
户需求,提供硬件、软件、数据等全方位服务,具体可分为卫星通信终端和应急
通信装备研制与销售、VSAT 通信业务运营与服务、卫星通信应用开发与增值服
务。相关业务的资质情况如下:
标的公司所持资质
序号 现有业务 业务领域 业务资质需求
情况
正常商用领域 无需特定业务资质 /
卫星通信终端和应急通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
1 特殊部门 特殊领域相关资质
信装备研制与销售 体系认证证书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
涉密领域
质 资质证书(乙级)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
VSAT 通信业务运营与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 许可证—国内甚小
2 正常商用领域
服务 可 口径终端地球站通
信业务
4
关于重组问询函的回复意见
正常商用领域 无需特定业务资质 /
卫星通信应用开发与增
3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
值服务 涉密领域
质 资质证书(乙级)
(一)标的公司目前所持资质证书具体情况
1、卫星通信终端和应急通信装备研制与销售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发工信部信软函﹝2018﹞507 号文《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根据国务院“放管服”
改革要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已于 2014 年由国务院明令取
消,任何组织和机构不得继续实施。在通常商用领域,标的公司卫星通信终端和
应急通信装备研制与销售业务无需取得特定业务资质。
(1)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乙级)
根据国家保密局颁布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从事涉密信息
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标
的公司现持有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乙级),具体信息如下:
序号 登记主体 资质证书名称 资质范围 颁发机关 有效期截止日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北京市国家保
1 中交科技 系统集成 2022.7.14
证书(乙级) 密局
(2)特殊领域的相关资质
截至目前,标的公司已取得《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具体信息
如下:
序号 登记主体 资质证书名称 资质范围 颁发机关 有效期截止日
北京天一正认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 海事卫星终端设
1 中交科技 证中心有限公 2022.9.23
认证证书 备的研制
司
截至本回复意见出具之日,中交科技与军工相关的业务尚未涉及装备的自研
承制,目前主要涉及两类业务:一类是军队研究院/所、军工企业公司向中交科
技采购海事卫星通信终端后向军队实现最终销售;另一类是军选民用装备,中交
5
关于重组问询函的回复意见
科技通过参与全军武器装备采购信息网招标,通过市场竞标参与军工业务。
截至目前,中交科技正在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及《装
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等资质,能否取得具有不确定性。同时,本次交易完成后,
中交科技的资本构成、单位性质将发生重大变化,《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
资格认证》需重新申请。
2、VSAT 通信业务运营与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 年版)》
规定,中交科技从事 VSAT 通信业务运营与服务,须持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
可证》。截至目前,中交科技已取得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
经营许可证》(编号:A2.B2-20201236),所持证书情况如下:
序号 登记主体 资质证书名称 资质范围 颁发机关 有效期截止日
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 中华人民共和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
1 中交科技 通信业务、信息服务业务 国工业和信息 2025.5.13
许可证
(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 化部
3、卫星通信应用开发与增值服务
中交科技的卫星通信应用开发与增值服务主要是基于卫星通信需求开发应
用软件系统以及为用户提供增值服务产品开发、运营和服务。
在正常商用领域,目前该业务无相关资质许可规定,故标的公司无需取得业
务资质或其他业务许可。在涉密业务领域,根据国家保密局颁布的《涉密信息系
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
办法,取得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中交科技现持有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
(乙级),具体信息如下:
序号 登记主体 资质证书名称 资质范围 颁发机关 有效期截止日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北京市国家保
1 中交科技 系统集成 2022.7.14
证书(乙级) 密局
(二)标的公司目前所持资质证书不存在续期障碍情况
6
关于重组问询函的回复意见
中交科技所持有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截至 2025 年 5 月,
距离到期时间较长;所持有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乙级)》有效期截
至 2022 年 7 月,《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截至 2022 年 9 月,
预计 2022 年提交续期申请。在中交科技持续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
中交科技所持资质证书暂无可预见的续期障碍。
二、拟注入的 VSAT 等相关业务是否需要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如是,此次
划转过程是否涉及资质证书变更,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相关资质未完成变更对
标的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一)拟注入业务情况及资质需求
交通通信集团拟注入中交科技的资产包括卫星通信终端和应急通信装备研
制与销售、VSAT 通信业务运营与服务、卫星互联网大数据运营与服务、卫星通
信应用开发与增值服务等。
拟注入业务中,卫星通信终端和应急通信装备研制与销售、VSAT 通信业务
运营与服务、卫星通信应用开发与增值服务等业务均为中交科技现有业务,业务
注入为交通通信集团内部相同业务的进一步整合。截至目前,中交科技已持有相
关业务所需的资质证书,不涉及中交科技相关资质证书的变更。
卫星互联网大数据运营与服务为中交科技未来新增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电信条例》及《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 年版)》,中交科技需取得相关
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该项资质拟由中交科技自主申请办理,不涉及
资质证书的变更。
(二)资质办理进度及相关风险
卫星互联网大数据运营与服务是标的公司的新增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电信条例》及《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 年版)》规定,中交科技需取得相
关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目前相关资质正在办理中。
除已取得的《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外,中交科技尚未直接开展
需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及《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等资
7
关于重组问询函的回复意见
质的业务,目前正在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及《装备承制
单位资格认证》等资质,能否取得具有不确定性。
同时,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的资本构成、单位性质将发生重大变化,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需重新申请。
如果标的公司无法取得上述资质,将而影响中交科技未来经营业绩。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标的公司现有业务所需资质证书齐全、证书均在有效期内且在中交科技
持续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不存在续期障碍;
2、标的公司已持有拟注入的卫星通信终端和应急通信装备研制与销售、
VSAT 通信业务运营与服务、卫星通信应用开发与增值服务等业务均为中交科技
现有业务范围之内,业务划转为同类业务在交通通信集团和其全资子公司中交科
技之间的业务转移,不涉及中交科技相关资质证书的变更;
3、标的公司尚未取得卫星互联网大数据运营及军工自研承制相关的资质证
书,目前正在申请办理中;如标的公司无法取得该资质,将影响标的公司在本次
交易中的经营业绩和估值。
(以下无正文)
8
Id 康达律师Jt务所
:... KANGDA LAW FIRM
关于重组问询函的回复意见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千上海证券交易所<关千对浙江
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组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的回复意见》之专用签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
经 办 律 师 石 志 远
单位负责人: t 卢
尸
李夏楠
左
心LI 年 12,月. l,,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