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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盛洋科技:盛洋科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2年4月修订)2022-04-23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2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规范运作和公司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确保独立董事议事程序,完善独立董事
制度,提高独立董事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
公司和董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浙江盛洋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议事时,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行使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

    第三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相关规则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规范发展、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第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
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
的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必要时应提出辞职。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的人数应不少于公司董事
会人数的 1/3;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员中,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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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
经验,并至少曾具备注册会计师(CPA)、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
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
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
的人员除应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
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法律法规、本制度所要求的担任独立董事所必须具备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
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

    (二)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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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三)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五)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六)为本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七)在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八)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七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九)在其他 5 家以上(含 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人员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
董事人数。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的提名和
选举表决应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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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
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四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
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布相关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对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应
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
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不得超过 6 年。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
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一)连续 2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 12 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
次数的 1/2。

    确实不能亲自出席的,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可以提请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
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
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不符合独立董事任
职资格情形的,应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
辞职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在 2 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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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
低于三分之一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股东大会选举出新的独立董事填
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
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要
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公司兼任独立
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
事的职权外,并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
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
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公司会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
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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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第(一)
(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
况予以披露。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专门委员会的,
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

    第二十三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
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本制度第十八条所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重
大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含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提供
资金);

    (五)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六)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
表独立意见;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
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
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九)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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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
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明确、清楚。

    如本条第一款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
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
分别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内审议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2/3 以上同意。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
查义务,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公司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
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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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3、保护公司合法利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4、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
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第二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
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
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
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
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
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
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第三十二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
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
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
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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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
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
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
“超过”、 “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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