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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洋科技:盛洋科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2022年4月修订)2022-04-23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2022年4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章
程》、《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
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可以暂缓披露的信息”是指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
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拟披露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可以豁免披露的信息”指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
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
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
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
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
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
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
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
断,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

异常波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

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条 特定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填写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表),并及时提交证券投资部。公司董事会
秘书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
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审批后,由证券投资部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二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
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二)暂缓、豁免披露
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
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
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
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具体参照《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的问责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制度中
若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
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
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