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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盛洋科技:盛洋科技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2022-07-12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
   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交通运输通信信息集
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北京中交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100%
股权;同时,拟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就本
次交易,公司聘请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元评估”)作为评估机
构对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了相应的资产评估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 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坤元评估作为拟收购标的资产的评估机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外,该机构及经办人员与公司及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及所
涉各方均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关系或
冲突,本次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坤元评估为本次交易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能按照国家有关法规
与规定进行,遵循了市场的通用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
设前提合理。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
价值参考依据。坤元评估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评估方法对标的资产价
值进行了评估,并且最终选择了收益法的评估值作为拟收购资产中交科技 100%
股权的评估值,符合中国证监会对于评估方法选用的相关规定。本次评估机构所
选的评估方法符合评估目的的要求,与评估目的相关。

    四、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
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本次评估结果具有公允性。
    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按照以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评估
值为基础,由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以公开挂牌产权转
让的交易价格确定。

    综上,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并具有独立性;
本次交易相关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方法选用恰当,符合评估目的的要
求;本次评估的评估结果客观、公正,评估定价公允。本次交易以评估机构出具
的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评估结果并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评估值为
基础,经与交易对方协商,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以公开挂牌产权转让的交易
价格确定。定价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2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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