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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盛洋科技:中天国富证券关于盛洋科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2022-07-12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
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
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
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
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
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
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浙江盛洋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上市公司在《浙江
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预案(二次修订稿)》首次披露之日前 12 个月内的购买、出售资产情况进行了
核查。

    公司在 2021 年 5 月 1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 2021 年 5 月 28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上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收购控股子公
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收购裘坚樑、郑五毛、长兴嘉盛企业
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纪森、丁仁根、陈关林、绍兴晟和企业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林红梅、绍兴晟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吴立
伟合计 10 名股东持有的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虬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合计 43.84%
的股权;于 2021 年 8 月完成股权转让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换发
的《营业执照》。

    上述交易与本次交易相互独立,上述交易与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不属于同一
交易方所有或控制,不属于同一或相关资产,在计算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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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组时,无需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除上述情况外,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内未发生其他重大资
产购买、出售行为,亦不存在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资产购买、出售行为。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未发生与本次交易
相关的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行为,不存在需纳入本次交易的累计计算范围的情
况。

    (以下无正文)




                                    2
(本页无正文,为《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吴方立                   赵   亮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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