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盛洋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四届二十八次董事会相关事项 进行了事前审议,现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和北京中交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采购意向合同暨关联交易 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属于日常经营性合作,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平、公允、协商一致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政策规定。本次交易中,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022 年 12 月 2 日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