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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盛洋科技:盛洋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1-11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向
交通运输通信信息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北京中交通
信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同时,拟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我们审阅了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现基于独立判断
立场就本次交易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在提交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先认可。

    2、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公司在审议本次交易相
关事项时,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符合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4、本次交易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
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
实可行,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5、关于调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审计、评估基准日、定价发行基准日及发行
价格相关事项已经交易双方同意,调整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
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6、《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三次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规则的要求,具备基本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
政策障碍。

    7、本次标的资产的定价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
产评估报告所载明的,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评估值为基础,最终交
易价格以公开挂牌产权转让的交易价格确定。本次交易定价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具有商业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8、本次交易事项现阶段已履行的法定程序完备、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9、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5
号》及相关规定,公司本次系在股东大会对重大资产重组作出决议之前变更审计、
评估基准日,并按照法规要求重新确定股票发行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未变更
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等,不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10、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
能力,有利于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现实及长远利益。

    11、公司已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2、本次交易尚需多项条件满足后方可完成,能否通过批准或核准以及获得
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已经在《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三次修订稿)》
中作了重大风险提示。

    13、鉴于标的资产以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的审计及评估工作尚未完
成,同意本次董事会审议有关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
事宜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事项的总体安排。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
抵触、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
本,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
民币 15,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2023 年 1 月 10 日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