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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盛洋科技: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盛洋科技2022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23-04-21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国富证券”或“保
荐机构”)作为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洋科技”、“公司”、“上
市公司”或“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盛洋科技进行持续
督导。现就 2022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中天国富证券制定了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制定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
                                        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

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中天国富证券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前述协议
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
                                        已明确了各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

                                        中天国富证券与发行人保持密切的日常沟通、定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尽职调查、
                                        期回访,并通过尽职调查、现场核查等方式开展
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
                                        2022 年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未发生按有关
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
                                        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事
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
                                        项。
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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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

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

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

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

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

导措施等

                                         中天国富证券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交易
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
                                         所业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并督导其履行做出的
诺
                                         各项承诺。

                                         中天国富证券核查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三会议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
                                         事规则、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
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相关制度及履行情
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董事、监事和高
                                         况,确定上市公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理制度。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

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
                                         盛洋科技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可以保证
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
                                         公司的规范运行,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
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
                                         度
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与规则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      盛洋科技已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建立

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了信息披露制度。盛洋科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     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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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   2022 年持续督导期内,中天国富证券对上市公

件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   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   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者在规

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定期限内进行事后审阅,盛洋科技给予了密切配

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   合,并根据中天国富证券的建议对信息披露文件

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   进行补充完善。本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不存在

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   因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问题而需要予以更正或补

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     充的情况。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   2022 年持续督导期内,盛洋科技未出现上市公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处分或者被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   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

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   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正的情况

12、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   2022 年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     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3、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2022 年持续督导期内,盛洋科技未出现公共媒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
                                       体关于公司的市场传闻等事项。
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

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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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14、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督促上市公

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

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

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2022 年持续督导期内,盛洋科技未发生该等情

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况。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

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

市公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

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

他情形

15、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

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

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2022 年度,盛洋科技不存在需要进行专项现场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     检查的情形。

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

联交易显示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

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

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       中天国富证券已经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

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     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以确保现场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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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查工作质量                             查工作质量。

                                       中天国富证券对盛洋科技募集资金专户建立、管
17、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理、使用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情况进行了现场检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
                                       查,并出具了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核查
承诺事项
                                       报告。

                                       中天国富证券对盛洋科技关联交易检查了相关

                                       合同、记账凭证、相关会议文件,确认关联交易

18、关联交易核查、发表意见情况         已经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符合内部治理要

                                       求,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披露的完整性未发现与

                                       披露信息不一致的情形。

                                       中天国富证券对盛洋科技对外担保进行了核查,

19、对外担保核查、发表意见情况         确认 2022 年度,盛洋科技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

                                       况。

                                       2022 年度,中天国富证券就公司使用暂时闲置

                                       的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开展外汇套期保值、

20、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等事项发表了核

                                       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中天国富证券对盛洋
科技 2022 年度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
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
息进行了对比。中天国富证券认为,盛洋科技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
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
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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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的事项

    2022 年度,盛洋科技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
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
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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