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 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公司选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发出了《 浙江诚 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 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的系统和投票时间、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 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上午 09:30 在浙江省温州市洞头 区化工路 118 号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洞头制造部研发大楼 307 会议室如期 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8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份 102,541,196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404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0 名,均 为截至 2021 年 5 月 1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83,352,24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49.913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8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9,188,952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11.490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94 名,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41,055,9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5856%。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02,520,49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98%;反对 20,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 通过。 2、审议《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02,520,49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98%;反对 20,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 通过。 3、审议《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02,520,49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98%;反对 20,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 通过。 4、审议《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2,541,19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通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055,96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02,520,49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98%;反对 20,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 通过。 6、审议《关于公司续聘财务内控审计机构及支付其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2,520,49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98%;反对 20,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035,26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5%;反对 20,7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02,520,49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98%;反对 20,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035,26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5%;反对 20,7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审议《关于申请办理综合授信业务的议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02,536,19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51%;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通过。 9、审议《关于审议公司董事、监事 2020 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2,520,49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98%;反对 20,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035,26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5%;反对 20,7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审议《关于修订<信息披露及内部信息报告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2,536,19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51%;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