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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澳环保:嘉澳环保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9-2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嘉澳环保”)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 年 9 月 6 日,公司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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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已于 2022 年 9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
登《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
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
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9 月 22 日 13:00 在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22 日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2 年 9 月 22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2,570,898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282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名,均为
截至 2022 年 9 月 1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32,570,39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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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81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显示,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735,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350%。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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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公司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合并统计,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出席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拟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570,8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735,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2、审议《关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570,8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735,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3、审议《关于对外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570,8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735,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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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