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 避免同业竞争有关措施的有效性所发表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 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有关措施 的有效性发表如下意见: 一、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 影响的同业竞争。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目前承诺处于 正常履行中,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同业竞争的措 施具有有效性,能够切实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