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芯微: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2年4月修订)2022-04-28
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2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
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瑞
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
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
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 担保对象
第六条 公司担保对象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的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七条 虽不符合第六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
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该申请担保人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
风险和财务风险,且申请担保人或第三方可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有效的反担
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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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
和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
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
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条 公司为互保单位提供担保实行等额原则,对方超出部分也应要求其
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
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
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二条 为证明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应至少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以下
基本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同时应通过申请担保人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
调查其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或信誉不良的申请担保人提供
担保。
第十四条 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对申请担保人的行业前
景、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应当对担保业务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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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风险评估,确保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担保政策,并将有关资
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
决议,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人或提供资料不
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的;
(二)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五)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六)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七)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第十五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者擅
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者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追
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股东大会审议以上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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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及本
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提供的担保
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对于符合本制度第十五条规
定标准的担保事项(关联交易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
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
常,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对外担保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
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
保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
同,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
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
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
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一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
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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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对外担保的决
议后,及时通知公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
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
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股东大会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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