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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持股份: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2018-09-14  

						证券代码:603903           证券简称:中持股份           公告编号:2018-079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3 日召开了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7 年 9 月 1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
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
于<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
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 年 9 月 18 日,公司通过公司网站(www.zchb-water.net)对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 2017 年 9 月 18 日起至 2017 年 9 月 28 日止,在
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
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3、2017 年 10 月 13 日,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
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17 年 11 月 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
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
定。
    5、2017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理完成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向 32 名激励对象授予
89.8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 23.96 元。
    6、2018 年 9 月 13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
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同意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
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
独立意见。
    7、2018 年 9 月 13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杨永凯和李宝
生因离职、王芳因任选为监事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以上激励对象合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 4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事由、方法及结果
    1、调整事由
    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激励对象获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
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因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18 年 5 月 25 日实施完毕,利润分配以
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03,336,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 元(含税),
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17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拟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2、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
购注销原则”中约定“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
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但根据本激
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
价格为 23.96 元/股。
    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回购价格调整如
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3、调整结果
    根据前述调整方法,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
格调整为:
    P=P0-V=23.96-0.1=23.89元/股或23.89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18 年 5 月 25 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
格的调整方法、调整程序和调整结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限制性股
票回购价格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监事会同意公司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
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原因、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以及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
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