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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持股份: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8-09-14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
事,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中《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议案》、《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能够更明确的实现经济效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本次变更募投项目未违反公司有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承诺,未违反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有关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变
更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
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通过使用募集资金向
宁晋县中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方式,有利于满足项目的资金需
求,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因此同意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同意公司使用募集
资金 4,900.00 万元向宁晋县中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18 年 5 月 25 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
格的调整方法、调整程序和调整结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公司激励对象杨永凯和李永生因离职、王芳因选任为监事而不再符合激
励条件,公司对以上 3 人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回购注销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的回购股份方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
    3、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合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4 万股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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