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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持股份: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2020-04-01  

						证券代码:603903          证券简称:中持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1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数量:31.92 万股
        本次解除限售事宜需在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结束后方可解除限售,届
        时公司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股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股权激励计划主要内容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
司 A 股普通股。草案公告时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总计 91.80 万份,约占激励
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0,243.80 万股的 0.90%。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
股份登记过程中,有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动放弃认购其对应的限制性股票
2.00 万股,因而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实际授予对象为 32 人,实际授予数量为 89.80
万股,占授予前公司总股本 10,243.80 万股的 0.88%。
    (二)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1、2017 年 9 月 1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
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 年 9 月 18 日,公司通过公司网站(www.zchb-water.net)对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 2017 年 9 月 18 日起至 2017 年 9 月 28 日止,
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监事会
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3、2017 年 10 月 13 日,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关于<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
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
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17 年 11 月 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
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
定。
    5、2017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理完成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向 32 名激励对象授予
89.8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 23.96 元。
    6、2018 年 9 月 13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杨永凯和李宝生因离职、王芳因被选任为监事已不符
合激励条件,因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18 年 5 月 25 日实施完毕,同
意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以上 3 名激
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调整后的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处理。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18 年 10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8、2019 年 1 月 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20 年 1 月 15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二届
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
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
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蔡文、刘建明、王丽、林冬因离职
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对以上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
行回购注销;因公司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19 年 6 月 28 日实施完毕,同
意本次回购价格调整为 16.98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本次回购数量调
整为 82,320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20 年 3 月 3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 25 名激励
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
除限售条件。


    (三)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授予日期                             2017 年 11 月 2 日
授予价格                             23.96 元/股
授予数量                             91.80 万股
授予人数                             34 人
实际登记授予数量                     89.80 万股
实际登记人数                         32 人
    (四)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解除限售。29 名激励
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次已解除限售数量为 34.32 万股,解除限售股票上市
流通日为 2019 年 1 月 17 日。
    本次限制性股票拟解除限售为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批解除
限售。
   二、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况: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一)
         告;                                            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二)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 2018 年营业收入为
                                                         1,034,035,918.46 元 , 较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
                                                         2016   年 营 业 收 入
(三)   以 2016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8 年营业收入增长
                                                         409,142,827.28   元 增 长
         率不低于 20%。
                                                         152.73%,满足解除限售条
                                                         件。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管理
         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办法》,本次拟解除限售的
         管理办法》规定进行考核。                        25 名激励对象 2017 年度个
(四)   考核结果评定方式划分为:A 对应标准系数为 1、B    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 B 及
         对应标准系数为 1、C 对应标准系数为 0.8、D 对    以上。本次拟解除限售的
         应标准系数为 0 四个档次。若解除限售上一年度公   25 名激励对象满足该条规
         司层面考核合格,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    定的个人绩效考核条件,合
            售额度按如下方式计算:                            计解锁 31.92 万股。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
            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设定的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按照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说明和具体安排
       (一)授予日:2017 年 11 月 2 日。
       (二)解除限售数量:本次解除限售数量为 31.92 万股。
       (三)解除限售人数: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人数为 25 人。
       (四)具体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如下:
                                 已获授予限制     本次可解锁限
                                                                  本次解锁数量占已获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万   制性股票数量
                                                                 授予限制性股票比例
                                     股)           (万股)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       喻正昕     副总经理        28.00            8.40                30%
  2       王海云     财务总监        21.00            6.30                30%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         49.00           14.70                30%
二、其他激励对象
        其他激励对象小计             57.40           17.22                30%
              合计                   106.40          31.92                30%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进行了审
核,经核查认为: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
就,同意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六、监事会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
售条件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满足,除 4 名激励对象
蔡文、刘建明、王丽、林冬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外,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授予的 25 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 25
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1.92 万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
       七、独立董事的意见
    1、经核查,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除 4 名激励对象蔡文、刘建明、王丽、林冬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外,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 25 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符
合条件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2、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
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的安排。
       八、律师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
    1、《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办法》规定的本次解锁条件已全部满
足。
    2、公司本次解锁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等相关规定。本次解锁尚待董事会确认激励对象提交解锁申请后,统一办理符合
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事宜。
       九、备查文件
    1、中持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中持股份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5、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第二期解锁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