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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持股份: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0-04-23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已更名为“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金财富”或“保荐机构”)作为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持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满。中金财富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
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原名: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
注册地址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
办公地址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涛
保荐代表人         徐疆、李光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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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021-5879 6226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股票简称             中持股份
股票代码             SH603903
公司名称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CSD Water Service Co., Ltd.
公司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 66 号 D 区 2 号楼四层 402 室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 66 号 D 区 2 号楼四层 402 室
法定代表人           许国栋
实际控制人           许国栋
联系人               高远
联系电话             010-8280099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7 年 3 月 2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7 年 3 月 14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7 年年度报告于 2018 年 3 月 8 日披露
年报披露时间         2018 年年度报告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
守信、勤勉尽责,按有关规定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及保
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中
持股份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
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中持股份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
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
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
其提交推荐上市所需要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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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持续督导阶段

    中持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发行人股票发行后持续督导发行人
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
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
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
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并发表
意见;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7、关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1、保荐代表人变更

    2018 年 1 月,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魏德俊先生、张志强先生因工作变动
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中金财富
指派保荐代表人徐疆先生、李光增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
相关持续督导责任。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2018 年 9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将原拟投入“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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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场试验基地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 4900 万元变更用于宁晋县经济开发区(西城
工业园)污水集中处理厂 PPP 项目,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保荐机构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2018 年 10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度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
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
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
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
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
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对发行人与保荐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采取事前审查及事
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规范运作,不
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透明度。通过审阅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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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务,其信息披露文件遵守了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准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
违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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